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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2025/03/19方案

爱习作提供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精选38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整治目标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五、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

为进一步夯实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确保已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避免闲置浪费,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寿政办秘【20xx】3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面排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意见整改。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因地制宜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条件,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尽快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加快设施完善改造;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的频次,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在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的基础上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解阜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提升泵故障、跳闸;收水管网少量进水,无格栅,标识标牌缺失;TBO系统上种植芝麻等农作物;地埋式调节池、厌氧池钢结构池体锈蚀。

2.整改方案:提升泵修复,恢复使用,测试TBO系统布水状 态;增设进水格栅,完善现场标识标牌;修复TBO系统上管路、地埋式钢结构池体除锈防腐;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解阜社区

5.责 任 人:

(二)建设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时控开关控制系统,未设置时间;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标识标牌 缺失;收水管网无进水,无格栅,提升泵故障;潜水曝气器两台:一台气量较小,另一台无气量,曝气盘安装位置错误;太阳能无供电,电源为居民区临时电,裸电缆从水塘穿过,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护栏高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2.整改方案: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改太阳能为市电、市电电缆架空敷设,消除安全隐患;更换潜水曝气器为鼓风机池底曝气盘重新安装,更换提升泵;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三)谭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生化系统停运,现场只用砂滤处理污水后排放;收水管网正常,无格 栅,护栏高度不够,存安全隐患;二氧化氯不能运行,通过时空 开关控制系统;砂滤出口漏水,无压差表;厌氧池口堵塞大量塑 料泡沫块,除调节池,所以池内都曝气,大量白色泡沬。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两台砂滤系统更换滤料,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修复漏水点,恢复消毒设备功能;曝气管路增加调节阀门,生化段培菌;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周德祥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谭套村

5.责 任 人:

(四)红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系统通过时空开关控制,未设置参数;收水管网有进水且存在直接河流,进水无格栅;回流泵、硝化液回流到对应池体管口未固定,漏水;现场标识标牌缺失,好氧段无菌;地埋式钢结构池体有锈蚀。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完善标识标牌,好氧段培菌,恢复系统运行状态;修复漏水点、钢结构池体防腐措施;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领导组;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整改资金需求,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奖惩,狠抓落实。对整改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兑现绩效奖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聚焦全市河流湖泊,以设立市级河长湖长的长江干流马鞍山段、裕溪河马鞍山段、牛屯河马鞍山段、水阳江马鞍山段、滁河马鞍山段、采石河、慈湖河、得胜河、石臼湖马鞍山片、雨山湖(河)等10条(个)主要河湖为排查重点。

二、排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排查,由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6个排查工作组分组开展,可结合汛期检查等日常工作或开展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覆盖所查县区(园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1、花山区、慈湖高新区

带队领导:张定程

参加科室(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2、含山县

带队领导:汪学伟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中心

3、和县、郑蒲港新区

带队领导:郑李龙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

带队领导:周拥军

参加科室(单位):河长制工作科、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5、当涂县

带队领导:伍先平

参加科室(单位):规划建设科

6、博望区

带队领导:吴先林

参加科室(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

三、排查内容

1、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四乱”问题:非法围垦、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问题,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问题,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问题;

3、在禁捕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如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4、河湖水体是否存在异常,如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飘浮垃圾,有大面积水葫芦、水花生等;

5、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污水废水等情况;

6、各级河长湖长公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埙、变形,内容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环境、水生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排查工作组要对照排查内容,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拍照留存,建议使用时间相机、今日水印等标注经纬度、地点、时间的`APP。排查结束后及时填写《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见附表),连同现场照片一并报送至局河长制工作科。

2、河长制工作科负责汇总整理问题清单,按照《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的要求,及时交办给有关河长湖长或责任单位,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实行专项督办。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各县区水利局、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整改进度要及时报送至河长制工作科。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4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突出重点区域,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创新治理体系,压实属地责任,完善保障措施,补齐环境短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永城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采取新建一批、巩固提升一批等方式,优先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20xx年12月底前,完成8个乡镇(街道)雨污管网设施配套及升级改造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沿沱河、包河、浍河、王引河的蒋口、裴桥、大王集、双桥、黄口、新桥、龙岗、卧龙、刘河、李寨共10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其余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20xx年6月底前,将我市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按年度实施。加强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机街接,对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乡镇(街道),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做到应纳尽纳。纳管或新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要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要与供水、道路建设、水系连通、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统筹衔接,实施系统治理,减少重复施工。对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要做好管控,避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

(二)全面摸清底数。开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生活污水现状摸底调查,根据乡镇(街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水体等情况,将乡镇(街道)分为新建设施类、整治提升类、正常运行类三个类别。新建设施类是指目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尚未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整治提升类是指建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但无法满足当前需要,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需要进一步整治提升的乡镇(街道);正常运行类是指建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且运行稳定,满足当前生活需要的乡镇(街道)。摸底调查要全面扎实、深入细致,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要建好各类工作台账,实施台账式管理。

(三)科学谋划安排。以新建设施类、整治提升类乡镇(街道)为重点,按照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原则,根据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乡镇(街道),明确目标任务和牵头部门,细化责任举措,定准时间节点,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工作部署变成“施工图”“计程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快新建设施。尚未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调研乡镇(街道)的规划定位、人口规模及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科学选择治理模式和工程内容。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建设任务,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进水试运行,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服务向周边延伸覆盖,优先选择纳管处理模式,加快推进重点乡镇(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工作。在人口较多且居住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人口少且居住分散的,以厕所粪污为重点,采取减量化、资源化、生态化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前需全面调研、科学论证,采用符合实际、低成本、易维护的治理技术和管材设备。拟搬迁乡镇不建议新建设施,重点做好污水管控,可对污水进行统一收集后转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

(五)提升现有设施。对建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的乡镇(街道),要精准识别问题,分类改造提升。对污水收集率低、设施“吃不饱”的,提高管网收集覆盖率,完善入户管网建设,打通污水收集“最后一米”;对设计规模小于实际污水产生量的,要尽快扩容扩建设施,确保满足现阶段需求;对出水不达标、污水来源发生变化或处理单元过于复杂的,应及时改造处理工艺,调整运行参数,确保设施达标稳定运行;对设备老化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对进水水质异常的,要推进雨污分流,避免管网错接、混接、漏接等,防止生产生活垃圾、雨水、景观水等进入收集系统;对管网淤堵的,要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及时修复更新老旧破损管道,清理管道及检查井内淤积杂物,确保管网通畅。目前,全市8个乡镇(街道)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配套管网不完善,4个乡镇(街道)因设备老损等原因需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市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整治提升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进水调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严把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一定投资额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应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充分考虑防洪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严格工程质量监管,结合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特点,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施工过程控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全过程监理,强化对进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质量管理,规范程序管理和施工工艺,做好隐蔽工程影像验收留存。筑牢安全生产意识,重点做好沟槽、基坑、高大模板等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七)强化运行管护。积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化、专业化、市场化,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统筹考虑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行管护,择优遴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建、管、运”。积极探索推进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专业公司(单位)建设运维+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的治理体系。加强设施运行监督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统一运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城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保障措施,切实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

(二)强化政策保障。结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政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探索农村水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治,推广先进实用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按照“成熟稳定、实用低耗、易于维护”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方式与处理技术。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资金筹措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有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债券、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构建多元投入资金保障机制。

(四)发挥群众力量。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群众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村镇基层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凝聚群众智慧力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严格督导调度。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作为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评估的重要内容,将乡镇生活污水等突出环境问题列入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我市“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调度督导,对工作滞后的专项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帮扶,对工作突出的通报表扬,确保任务完成。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5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聚焦全市河流湖泊,以设立市级河长湖长的长江干流马鞍山段、裕溪河马鞍山段、牛屯河马鞍山段、水阳江马鞍山段、滁河马鞍山段、采石河、慈湖河、得胜河、石臼湖马鞍山片、雨山湖(河)等10条(个)主要河湖为排查重点。

二、排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排查,由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6个排查工作组分组开展,可结合汛期检查等日常工作或开展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覆盖所查县区(园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1、花山区、慈湖高新区

带队领导:张定程

参加科室(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2、含山县

带队领导:汪学伟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中心

3、和县、郑蒲港新区

带队领导:郑李龙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

带队领导:周拥军

参加科室(单位):河长制工作科、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5、当涂县

带队领导:伍先平

参加科室(单位):规划建设科

6、博望区

带队领导:吴先林

参加科室(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

三、排查内容

1、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四乱”问题:非法围垦、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问题,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问题,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问题;

3、在禁捕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如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4、河湖水体是否存在异常,如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飘浮垃圾,有大面积水葫芦、水花生等;

5、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污水废水等情况;

6、各级河长湖长公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埙、变形,内容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环境、水生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排查工作组要对照排查内容,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拍照留存,建议使用时间相机、今日水印等标注经纬度、地点、时间的.APP。排查结束后及时填写《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见附表),连同现场照片一并报送至局河长制工作科。

2、河长制工作科负责汇总整理问题清单,按照《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的要求,及时交办给有关河长湖长或责任单位,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实行专项督办。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各县区水利局、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整改进度要及时报送至河长制工作科。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6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xx〕6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xx〕40号)要求,结合梓潼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xx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内所有“口子”进行全方位调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为梓潼县行政区域内,梓江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上述流域沿河2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岸线向陆域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重点区域排查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一般区域为除重点区域外,梓潼县行政区域内双板河、石鸡河、马鸣河、金天河、宝石河、大新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的河流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外的为其他区域。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梓潼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梓潼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通过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梓潼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梓潼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和一般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规范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全县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水干渠等,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无人机航测(20xx年6月20日-20xx年7月10日)。

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完成无人机航测和解译工作。20xx年7月1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已完成)。

(二)现场排查(20xx年7月11日—20xx年9月10日)。

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xx年9月10日前形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成果。

(三)溯源分析(20xx年9月11日—20xx年9月30日)。

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9月30日前形成溯源分析成果。

(四)分类整治(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xx年10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20xx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梓潼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在条件允许时,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

梓潼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梓潼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总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梓潼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梓潼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7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聚焦全市河流湖泊,以设立市级河长湖长的长江干流马鞍山段、裕溪河马鞍山段、牛屯河马鞍山段、水阳江马鞍山段、滁河马鞍山段、采石河、慈湖河、得胜河、石臼湖马鞍山片、雨山湖(河)等10条(个)主要河湖为排查重点。

二、排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排查,由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6个排查工作组分组开展,可结合汛期检查等日常工作或开展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覆盖所查县区(园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1、花山区、慈湖高新区

带队领导:张定程

参加科室(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2、含山县

带队领导:汪学伟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中心

3、和县、郑蒲港新区

带队领导:郑李龙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

带队领导:周拥军

参加科室(单位):河长制工作科、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5、当涂县

带队领导:伍先平

参加科室(单位):规划建设科

6、博望区

带队领导:吴先林

参加科室(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

三、排查内容

1、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四乱”问题:非法围垦、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问题,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问题,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问题;

3、在禁捕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如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4、河湖水体是否存在异常,如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飘浮垃圾,有大面积水葫芦、水花生等;

5、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污水废水等情况;

6、各级河长湖长公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埙、变形,内容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环境、水生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排查工作组要对照排查内容,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拍照留存,建议使用时间相机、今日水印等标注经纬度、地点、时间的APP。排查结束后及时填写《20xx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见附表),连同现场照片一并报送至局河长制工作科。

2、河长制工作科负责汇总整理问题清单,按照《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的要求,及时交办给有关河长湖长或责任单位,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实行专项督办。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各县区水利局、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整改进度要及时报送至河长制工作科。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8

为进一步夯实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确保已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避免闲置浪费,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寿政办秘【20xx】3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面排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意见整改。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因地制宜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条件,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尽快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加快设施完善改造;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的频次,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在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的基础上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解阜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提升泵故障、跳闸;收水管网少量进水,无格栅,标识标牌缺失;TBO系统上种植芝麻等农作物;地埋式调节池、厌氧池钢结构池体锈蚀。

2.整改方案:提升泵修复,恢复使用,测试TBO系统布水状 态;增设进水格栅,完善现场标识标牌;修复TBO系统上管路、地埋式钢结构池体除锈防腐;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解阜社区

5.责 任 人:

(二)建设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时控开关控制系统,未设置时间;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标识标牌 缺失;收水管网无进水,无格栅,提升泵故障;潜水曝气器两台:一台气量较小,另一台无气量,曝气盘安装位置错误;太阳能无供电,电源为居民区临时电,裸电缆从水塘穿过,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护栏高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2.整改方案: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改太阳能为市电、市电电缆架空敷设,消除安全隐患;更换潜水曝气器为鼓风机池底曝气盘重新安装,更换提升泵;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三)谭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生化系统停运,现场只用砂滤处理污水后排放;收水管网正常,无格 栅,护栏高度不够,存安全隐患;二氧化氯不能运行,通过时空 开关控制系统;砂滤出口漏水,无压差表;厌氧池口堵塞大量塑 料泡沫块,除调节池,所以池内都曝气,大量白色泡沬。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两台砂滤系统更换滤料,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修复漏水点,恢复消毒设备功能;曝气管路增加调节阀门,生化段培菌;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周德祥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谭套村

5.责 任 人:

(四)红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系统通过时空开关控制,未设置参数;收水管网有进水且存在直接河流,进水无格栅;回流泵、硝化液回流到对应池体管口未固定,漏水;现场标识标牌缺失,好氧段无菌;地埋式钢结构池体有锈蚀。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完善标识标牌,好氧段培菌,恢复系统运行状态;修复漏水点、钢结构池体防腐措施;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领导组;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整改资金需求,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奖惩,狠抓落实。对整改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兑现绩效奖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9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1〕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22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21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22年底前完成180个,2023年底前完成166个,2024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2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22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22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22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22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23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0

根据省、市“五水共治”专项行动的整体部署有关精神,为全面推进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前提,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强市名城为目标,以“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为标准,坚持全面治理与扩面改造并重,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标准低、自然村覆盖率低、农户受益率低、运行负荷低和设施正常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四低一不健全”问题,实现农村村庄的环境优美和生态和谐。

二、工作目标

目标任务按“三年三步走”分解落实。20xx年为全面启动年,要完成所有未开展治理行政村的管网与终端设施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60%,使行政村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村覆盖率提高到65%以上,农户覆盖率提高到55%以上;20xx年,完成治理任务的20%,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自然村覆盖率提高到75%以上,农户覆盖率提高到65%以上;20xx年,完成治理任务的20%,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100%,自然村覆盖率100%,农户覆盖率提高到70%。

通过3年(20xx-20xx年)的努力,全面完成未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任务,改造提升已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管网与设施,全面改造农厕和化粪池,使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彻底改变,全面实现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新农村。

三、工作任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包括污水接入、管网建设和终端设施建设等三个部分。各村要对辖区内污水处理方式作一次全面系统的.摸底检查,因村制宜,各行政村根据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现状和污水排放量,制定切实可行治理方案。镇政府将制订集镇总污管网走向图和村庄示意图,对于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将生活污水进厂处理。对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要综合考虑村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单户型等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鼓励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厌氧池治理模式,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达到“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要求。

(一)新建一批,提高美化水平。各村要按照工作目标中的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操作。靠近且满足集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优先纳入集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集中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的村庄,应通过铺设污水管道集中收集,采用生态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等无动力或微动力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貘复杂的村庄,宜就地就近分散处理,建设人工湿地或稳定塘,也可以选用无动力厌氧处理模式。污水处理池建设和管网配套应符合规范,雨污分流,出口水质达标排放。污水处理池建成后,做到污水净化、村庄绿化,人工湿地种植亲水性植物,对池面进行覆土、绿化,美化环境。

(二)整改一批,提高处理效果。(1)加快污水管网建设。镇政府负责集镇临江总管网建设和集镇污水处理厂的完善和整改工作,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制定辖区内管网建设规划并按期实施;(2)修复原有处理设施。对原有处理设施存在管网破损、污水池内无水或水量较少、处理效果较差的,要完成管网修复、窨井防渗、配套管网建设等,纳管率达到60%以上,并达标排放。(3)提高标准整治一批。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的精品村,应在20xx年度整改完善,提高纳管率,尽早成为污水治理全覆盖村。(4)按照上级要求,对于污水管网终端已建有三格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目前污水处理效果不是太理想的、应当整改设施,做好无动力或微动力厌氧处理加人工湿地模式,提高处理效果。

(三)维护一批,落实长效管理。(1)完善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各村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对农户户厕的规范化改造,针对农村化粪池构造不合理、建造不达标的情况,要做好政策处理,动员村民弃旧建新,建造防渗化粪池。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3)要求各村将已建的排污管道、窨井进行清掏沉淀物和杂物清理,对缺损的人工湿地亲水性植物进行补种、修枝等养护,保持人工湿地不堵塞,保障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4)将农村门口塘治理、农村河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通盘谋划实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水清一片。

四、工作计划

全镇3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都有任务,安排在20xx年度的13个行政村、39个自然村,其中新增治理行政村10个、24个自然村,提升治理行政村3个、15个自然村,分三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规划在20xx年度实施的共13个行政村。安排第一批次3个行政村(作为示范村),第二批次6个行政村,第三批次4个行政村。在20xx年3月初至4月底,要求13个行政村全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提升和新建设施的设计、规划、预算等工作。第一批次的行政村在20xx年3月底前,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到20xx年4月初,第二批次行政村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到20xx年4月底,第三批次行政村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到20xx年4月初至11月底,安排在今年的13个行政村要求全部完成对原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设施建设,行政村纳管率达60%以上;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

到20xx年12月底,13个行政村完成工程验收、文本制作、项目申报等各项收尾工作,各行政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的民心工程。镇政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和自然村是作为村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要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求各村建立相应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调查摸底,编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各个工作片,每月10日前向镇农办上报建设进度,由镇农办统一汇总,报市农办。

六、资金补助

严格按照财政补助相关政策,对项目资金补助进行申报。各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市级财政补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额的80%,村自筹20%。

到20xx年行政村生活污水纳管率达到60%的,按标准进行补助;纳管率未达到60%的,不予补助。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1

根据区委办《20xx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xx】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2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整治目标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五、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4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行政许可。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放方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海林农场场区规划边界东南侧关门嘴子河北岸,具体位置坐标为东经128°5520.191",北纬44°2157.256"。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是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海林农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t/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排放限值为50mg/L,NH3-N排放限值为5(8)mg/L。入河排污口COD排放总量为18.25t/a,NH3-N排放总量为1.825t/a。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备用电源和污水应急蓄水池,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排放对排污控制区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入水、出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实时上传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水量、水质监测报表和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

(三)在排污口下游布设监测断面,每月连续3天对该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水温、pH、CODcr、BOD5、SS、NH3-N、TN和TP,并及时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结果。

四、防污水泄露及防洪措施

对退水用的污水管道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污水泄漏;排污口口门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五、规范排污口建设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要规范化,应做到标志牌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其它要求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5

近日,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涪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xx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

1.无人机航测(20xx年8月-20xx年9月)。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南郊机场空域管制规定,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完成无人机航测和疑似排污口影像解译工作。20xx年9月2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资料。

2.现场排查及溯源分析(20xx年7月—20xx年10月)。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及溯源分析成果。

3.分类整治(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xx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6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纳入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二)排查溯源。

《方案》指出通过三个不走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组织排污口排查。盐源生态环境局统筹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境内雅砻江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泸沽湖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除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是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是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各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湖)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是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问题排污口由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责任主体,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

三是要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是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报盐源生态环境局核准。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原则上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是要规范整治一批。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方案》指出要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二是规范设置审批,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盐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雨水排口的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卫健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盐源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非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休,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是按时验收销号。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已制定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予以销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重新整治,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筹、部门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效。盐源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投身河(湖)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标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盐源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7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排查整治时间和范围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整治目标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五、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19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南京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南京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排污口整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保卫战的“牛鼻子”,以“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推进”为工作原则,统筹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系统整治、工程治理和规范管理。

找准整治“航向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现场推进会要求,当前应立即转入排污口整治阶段,按照3年全面完成整治的总体目标,全力加速推进、重点难点攻坚、精准分类整治,达到消除环境隐患、实现长效管理的目的。《方案》指明长江入河排污口系统整治的工作方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划定工作目标:20xx年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树立标志牌,完成30%以上排污口整治任务;20xx年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20xx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二是确定整治标准和要求,以各类排污口的水质达标排放为整治标准,明确了排污口分类整治的工作方向。

夯实责任“压舱石”

根据属地负责、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方案提出由属地政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工业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有明确排污责任主体的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排污单位负责整治,其他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政策、技术和资金优势,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整治,确保整治成效。

理清规划“思路线”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既是贯穿源头、过程和末端的“细活”,更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为实现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需要持续推进和做好六项重点工作,通过排口监测、方案制定、立行立改、全面施治、示范引领和净水清岸,做到排污口整治的水陆统筹、系统规划和科学施治。通过对各分类排污口采取取缔、整治和规范类措施的细化表述,阐明排污口分类整治的基本方法路径,相对统一和规范排污口分类整治措施要求,有利于各责任主体参考、对标,精准施治。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是实施长江大保护的具体行动,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提升水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方案》的出台将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初步分为“整治启动”、“整治实施”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调度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属地政府能将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作为极端重要的常态化工作抓紧抓好。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0

根据省、市“五水共治”专项行动的整体部署有关精神,为全面推进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前提,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强市名城为目标,以“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为标准,坚持全面治理与扩面改造并重,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标准低、自然村覆盖率低、农户受益率低、运行负荷低和设施正常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四低一不健全”问题,实现农村村庄的环境优美和生态和谐。

二、工作目标

目标任务按“三年三步走”分解落实。20xx年为全面启动年,要完成所有未开展治理行政村的管网与终端设施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60%,使行政村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村覆盖率提高到65%以上,农户覆盖率提高到55%以上;20xx年,完成治理任务的20%,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自然村覆盖率提高到75%以上,农户覆盖率提高到65%以上;20xx年,完成治理任务的20%,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100%,自然村覆盖率100%,农户覆盖率提高到70%。

通过3年(20xx-20xx年)的努力,全面完成未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任务,改造提升已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管网与设施,全面改造农厕和化粪池,使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彻底改变,全面实现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新农村。

三、工作任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包括污水接入、管网建设和终端设施建设等三个部分。各村要对辖区内污水处理方式作一次全面系统的.摸底检查,因村制宜,各行政村根据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现状和污水排放量,制定切实可行治理方案。镇政府将制订集镇总污管网走向图和村庄示意图,对于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将生活污水进厂处理。对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要综合考虑村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单户型等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鼓励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厌氧池治理模式,确保20xx年底前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达到“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要求。

(一)新建一批,提高美化水平。各村要按照工作目标中的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操作。靠近且满足集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优先纳入集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集中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的村庄,应通过铺设污水管道集中收集,采用生态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等无动力或微动力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貘复杂的村庄,宜就地就近分散处理,建设人工湿地或稳定塘,也可以选用无动力厌氧处理模式。污水处理池建设和管网配套应符合规范,雨污分流,出口水质达标排放。污水处理池建成后,做到污水净化、村庄绿化,人工湿地种植亲水性植物,对池面进行覆土、绿化,美化环境。

(二)整改一批,提高处理效果。(1)加快污水管网建设。镇政府负责集镇临江总管网建设和集镇污水处理厂的完善和整改工作,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制定辖区内管网建设规划并按期实施;(2)修复原有处理设施。对原有处理设施存在管网破损、污水池内无水或水量较少、处理效果较差的,要完成管网修复、窨井防渗、配套管网建设等,纳管率达到60%以上,并达标排放。(3)提高标准整治一批。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的精品村,应在20xx年度整改完善,提高纳管率,尽早成为污水治理全覆盖村。(4)按照上级要求,对于污水管网终端已建有三格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目前污水处理效果不是太理想的、应当整改设施,做好无动力或微动力厌氧处理加人工湿地模式,提高处理效果。

(三)维护一批,落实长效管理。(1)完善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各村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加强对农户户厕的规范化改造,针对农村化粪池构造不合理、建造不达标的情况,要做好政策处理,动员村民弃旧建新,建造防渗化粪池。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3)要求各村将已建的排污管道、窨井进行清掏沉淀物和杂物清理,对缺损的人工湿地亲水性植物进行补种、修枝等养护,保持人工湿地不堵塞,保障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4)将农村门口塘治理、农村河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通盘谋划实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水清一片。

四、工作计划

全镇3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都有任务,安排在20xx年度的13个行政村、39个自然村,其中新增治理行政村10个、24个自然村,提升治理行政村3个、15个自然村,分三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规划在20xx年度实施的共13个行政村。安排第一批次3个行政村(作为示范村),第二批次6个行政村,第三批次4个行政村。在20xx年3月初至4月底,要求13个行政村全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提升和新建设施的设计、规划、预算等工作。第一批次的行政村在20xx年3月底前,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到20xx年4月初,第二批次行政村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到20xx年4月底,第三批次行政村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到20xx年4月初至11月底,安排在今年的13个行政村要求全部完成对原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设施建设,行政村纳管率达60%以上;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

到20xx年12月底,13个行政村完成工程验收、文本制作、项目申报等各项收尾工作,各行政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的民心工程。镇政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和自然村是作为村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要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求各村建立相应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调查摸底,编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各个工作片,每月10日前向镇农办上报建设进度,由镇农办统一汇总,报市农办。

六、资金补助

严格按照财政补助相关政策,对项目资金补助进行申报。各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市级财政补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额的80%,村自筹20%。

到20xx年行政村生活污水纳管率达到60%的,按标准进行补助;纳管率未达到60%的,不予补助。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1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xx〕6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xx〕40号)要求,结合梓潼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xx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内所有“口子”进行全方位调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为梓潼县行政区域内,梓江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上述流域沿河2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岸线向陆域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重点区域排查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一般区域为除重点区域外,梓潼县行政区域内双板河、石鸡河、马鸣河、金天河、宝石河、大新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的河流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外的为其他区域。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梓潼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梓潼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通过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梓潼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梓潼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和一般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规范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全县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水干渠等,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无人机航测(20xx年6月20日-20xx年7月10日)。

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完成无人机航测和解译工作。20xx年7月1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已完成)。

(二)现场排查(20xx年7月11日—20xx年9月10日)。

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xx年9月10日前形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成果。

(三)溯源分析(20xx年9月11日—20xx年9月30日)。

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9月30日前形成溯源分析成果。

(四)分类整治(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xx年10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20xx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梓潼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在条件允许时,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

梓潼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梓潼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总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梓潼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梓潼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2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问题排查整治,根据《马鞍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2022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聚焦全市河流湖泊,以设立市级河长湖长的长江干流马鞍山段、裕溪河马鞍山段、牛屯河马鞍山段、水阳江马鞍山段、滁河马鞍山段、采石河、慈湖河、得胜河、石臼湖马鞍山片、雨山湖(河)等10条(个)主要河湖为排查重点。

二、排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排查,由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6个排查工作组分组开展,可结合汛期检查等日常工作或开展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覆盖所查县区(园区)。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1、花山区、慈湖高新区

带队领导:张定程

参加科室(单位):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2、含山县

带队领导:汪学伟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中心

3、和县、郑蒲港新区

带队领导:郑李龙

参加科室(单位):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4、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

带队领导:周拥军

参加科室(单位):河长制工作科、市河湖管理服务中心

5、当涂县

带队领导:伍先平

参加科室(单位):规划建设科

6、博望区

带队领导:吴先林

参加科室(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

三、排查内容

1、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的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2、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四乱”问题:非法围垦、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等“乱占”问题,河湖非法采砂、取土等“乱采”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等“乱堆”问题,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乱建”问题;

3、在禁捕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如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4、河湖水体是否存在异常,如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飘浮垃圾,有大面积水葫芦、水花生等;

5、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污水废水等情况;

6、各级河长湖长公示牌是否存在倾斜、破埙、变形,内容是否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环境、水生态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排查工作组要对照排查内容,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拍照留存,建议使用时间相机、今日水印等标注经纬度、地点、时间的APP。排查结束后及时填写《2022年马鞍山市河湖长制专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见附表),连同现场照片一并报送至局河长制工作科。

2、河长制工作科负责汇总整理问题清单,按照《马鞍山市河湖长制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试行)》的要求,及时交办给有关河长湖长或责任单位,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实行专项督办。要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3、各县区水利局、开发园区水利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整改进度要及时报送至河长制工作科。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4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排查整治时间和范围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5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纳入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二)排查溯源。

《方案》指出通过三个不走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组织排污口排查。盐源生态环境局统筹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境内雅砻江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泸沽湖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除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是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是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各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湖)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是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问题排污口由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责任主体,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

三是要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是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报盐源生态环境局核准。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原则上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是要规范整治一批。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方案》指出要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二是规范设置审批,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盐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雨水排口的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卫健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盐源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非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休,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是按时验收销号。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已制定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予以销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重新整治,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筹、部门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效。盐源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投身河(湖)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标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盐源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6

为扎实推进我州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xx〕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漏补缺,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中尚未整治到位的573个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和部门按照前期监测分类、已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持续推进整治。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恩施州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取缔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2个。

(二)工程整治7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74个,工业排污口1个,其他排口1个。

(三)长效监管49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214个,港口码头排污口5个,工业排污口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65个,其他排口11个,待核定非排口94个。

三、主要措施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及时拆除或封堵。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尽量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重新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

(二)多措并举整治。一是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等行为;二是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三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对口部门比照履行本辖区各自职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州、县两级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7

为扎实推进我州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xx〕9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漏补缺,到2025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州781个长江入河排污口中尚未整治到位的573个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和部门按照前期监测分类、已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持续推进整治。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质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恩施州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另行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取缔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2个。

(二)工程整治7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74个,工业排污口1个,其他排口1个。

(三)长效监管49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城镇雨洪排口214个,港口码头排污口5个,工业排污口3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65个,其他排口11个,待核定非排口94个。

三、主要措施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及时拆除或封堵。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尽量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重新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并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

(二)多措并举整治。一是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等行为;二是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三是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三)明确部门分工。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全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对口部门比照履行本辖区各自职责。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人员、资金等方面投入,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州、县两级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整治进展情况。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8

为认真贯彻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xx年底,我市全面完成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等前三阶段工作,基本实现了“有口皆查、有水必测、有口必溯”的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要求,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为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我市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骨干河道重点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分类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20xx年底前,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和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志牌,完成排污口整治30%以上。20xx年底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长江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管理措施文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原则上,各企业只可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1个排污口,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需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住建部门责令就近纳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责令整改,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种植业排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编制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整体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限期整改,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维护管道流通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责令整改。所有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港口码头应建设船舶污水的接收设施,满足船舶污水集中收集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应限期整改,确保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乡镇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2)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应开展溯源调查,督促监督源头管网权属单位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建设污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重点任务

(一)持续开展排污口补充监测。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加强排污口巡查,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对长期无水排放等原因确无法采样监测的排污口,应认真核实,做好日常巡查图片记录,整理留存必要的支撑材料以备说明。补充监测所需经费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市各部门配合,不再逐一列出)。

(二)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取缔、整治、规范”的工作要求,制定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做到系统施治、工程治理和规范管理。20xx年9月20日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对“一口一策”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应科学、审慎,做到标本兼治,个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调整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开展排污口立行立改和试点整治。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的实际、整治资金及技术准备情况,按“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对可以立即采取拆除、封堵、复绿等“取缔类”措施或水质稳定达标可立即完善标牌、监控措施,纳入规范管理的排污口立行立改;对通过截污、纳管、疏浚、修复或污染源达标治理、其它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整治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情况,先做分类试点整治,总结经验后抓紧实施。20xx年11月底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完成排污口立行立改和试点整治,年底前完成30%以上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四)实施排污口整治与闭环销号。在试点整治基础上,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按照工作要求和“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对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整治,并落实整治销号制度。排污口整治通过验收后,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闭环销号,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xx年11月底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完成全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五)强化排污口整治示范引领。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中,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排污口、工作基础好的街道,打造示范工程、总结示范经验、形成示范效应,营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市每年推出2-3个典型案例和1个示范区,经验向全市推广。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度工作总结中,分别上报示范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个。

五、工作职责

各相关政府(管委会)要勇担当、善作为,坚决扛起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做好人、财、物保障,确保按期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市各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调度,严把整治质量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1.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2.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地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地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统一相关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4.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各地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统一相关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5.市水利局督促指导各地骨干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统一相关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6.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各地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统一相关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镇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分类整治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9月20日前)

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面负责。9月20日前,市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0日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出台“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并与《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整改实施阶段(20xx年9月21日—20xx年底)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填写整改方案、整改进度。20xx年9月起,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每月25日前填写《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月进展明细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标志牌树立和立行立改项目,并完成排污口整治30%以上,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3.总结销号阶段。

各地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做好年度、阶段性的整治工作总结分析,包括整治和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2-3个示范项目、经验总结、问题分析以及下一步措施、下一年度整治计划等。每年12月10日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将年度整治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是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巩固提升“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筹谋划,协同攻坚,坚持“一口一策、一抓到底”,久久为功扎实推进,务求排污口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相关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相关地区、各相关市级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同时,做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

(三)严肃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确保资金到位。各相关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树牌、监测监控和日常管理等经费由各相关政府(管委会)根据“一口一策”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并确保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29

近日,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涪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xx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

1.无人机航测(20xx年8月-20xx年9月)。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南郊机场空域管制规定,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完成无人机航测和疑似排污口影像解译工作。20xx年9月2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资料。

2.现场排查及溯源分析(20xx年7月—20xx年10月)。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及溯源分析成果。

3.分类整治(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xx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0

根据区委办《20xx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xx】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1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xx〕6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20xx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完成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按照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为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应明确无人机航测、现场排查、监测、溯源、整改方案制定等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在20xx年8月31日前印发实施。20xx年和20xx年度实施方案须于当年1月31日前印发实施。年度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后要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排污口排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排查范围所有“口子”进行全方位调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为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涪江干流江油至三台段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涪江干流平武段、安昌河、芙蓉溪、凯江、梓江、魏城河、通口河、平通河、秀水河、干河子、青竹江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上述流域沿河2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岸线向陆域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重点区域排查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一般区域为除重点区域外,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的河流干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外的为其他区域。

(三)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通过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和一般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

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规范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全市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全市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总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

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2

围绕建设“六新河池”目标任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截点

(一)排查范围。

以珠江流域的红水河、龙江、刁江、大环江等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二)时间截点。

2023年底前,完成市内珠江流域的重点干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同时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河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排查溯源。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的工作要求,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情况,填报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统,形成排查工作成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设施更新维护等。

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排查溯源与整治工作,并于2022年9月23日前将本县(区)的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分类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1.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3.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的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每年1月3日前、7月3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市级有关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统筹推进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和本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等,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聚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取水单位信息(包括名称、位置、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配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财政事权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垃圾中转站、填埋场排污口、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排查范围内港口、码头、港口企业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林业局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人民政府统筹、各县(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规划引领。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三)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查督导,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四)加强公众监督。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及时发布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和参与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3

为进一步夯实我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确保已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避免闲置浪费,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寿政办秘【20xx】3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面排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意见整改。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因地制宜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条件,逐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尽快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作目标

加快设施完善改造;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的频次,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在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的基础上逐一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解阜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提升泵故障、跳闸;收水管网少量进水,无格栅,标识标牌缺失;TBO系统上种植芝麻等农作物;地埋式调节池、厌氧池钢结构池体锈蚀。

2.整改方案:提升泵修复,恢复使用,测试TBO系统布水状 态;增设进水格栅,完善现场标识标牌;修复TBO系统上管路、地埋式钢结构池体除锈防腐;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解阜社区

5.责 任 人:

(二)建设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时控开关控制系统,未设置时间;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标识标牌 缺失;收水管网无进水,无格栅,提升泵故障;潜水曝气器两台:一台气量较小,另一台无气量,曝气盘安装位置错误;太阳能无供电,电源为居民区临时电,裸电缆从水塘穿过,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护栏高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2.整改方案: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改太阳能为市电、市电电缆架空敷设,消除安全隐患;更换潜水曝气器为鼓风机池底曝气盘重新安装,更换提升泵;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三)谭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生化系统停运,现场只用砂滤处理污水后排放;收水管网正常,无格 栅,护栏高度不够,存安全隐患;二氧化氯不能运行,通过时空 开关控制系统;砂滤出口漏水,无压差表;厌氧池口堵塞大量塑 料泡沫块,除调节池,所以池内都曝气,大量白色泡沬。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完善标识标牌;两台砂滤系统更换滤料,增设不低于1.5米高度护栏并加锁管理;修复漏水点,恢复消毒设备功能;曝气管路增加调节阀门,生化段培菌;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周德祥

4.责任单位:镇环保工作站谭套村

5.责 任 人:

(四)红旗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1.存在问题:无标准化排口,无出水;系统通过时空开关控制,未设置参数;收水管网有进水且存在直接河流,进水无格栅;回流泵、硝化液回流到对应池体管口未固定,漏水;现场标识标牌缺失,好氧段无菌;地埋式钢结构池体有锈蚀。

2.整改方案:增设标准化排水口;改时空开关为PLC控制;完善标识标牌,好氧段培菌,恢复系统运行状态;修复漏水点、钢结构池体防腐措施;稳步推进管网建设并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站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3.责任领导:

4.责任单位:

5.责 任 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领导组;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整改资金需求,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奖惩,狠抓落实。对整改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兑现绩效奖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4

根据区委办《20xx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xx】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5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xx〕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xx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xx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xx年底前完成180个,20xx年底前完成166个,20xx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xx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xx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xx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xx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xx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xx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xx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xx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6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南京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南京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排污口整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保卫战的“牛鼻子”,以“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推进”为工作原则,统筹长江入河排污口的系统整治、工程治理和规范管理。

找准整治“航向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现场推进会要求,当前应立即转入排污口整治阶段,按照3年全面完成整治的总体目标,全力加速推进、重点难点攻坚、精准分类整治,达到消除环境隐患、实现长效管理的目的。《方案》指明长江入河排污口系统整治的工作方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划定工作目标:20xx年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树立标志牌,完成30%以上排污口整治任务;20xx年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20xx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二是确定整治标准和要求,以各类排污口的水质达标排放为整治标准,明确了排污口分类整治的工作方向。

夯实责任“压舱石”

根据属地负责、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方案提出由属地政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工业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有明确排污责任主体的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排污单位负责整治,其他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政策、技术和资金优势,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整治,确保整治成效。

理清规划“思路线”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既是贯穿源头、过程和末端的“细活”,更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为实现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变样”,需要持续推进和做好六项重点工作,通过排口监测、方案制定、立行立改、全面施治、示范引领和净水清岸,做到排污口整治的水陆统筹、系统规划和科学施治。通过对各分类排污口采取取缔、整治和规范类措施的细化表述,阐明排污口分类整治的基本方法路径,相对统一和规范排污口分类整治措施要求,有利于各责任主体参考、对标,精准施治。

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是实施长江大保护的具体行动,是化解突出水环境问题、提升水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方案》的出台将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初步分为“整治启动”、“整治实施”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调度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属地政府能将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作为极端重要的常态化工作抓紧抓好。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7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属地主责、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的原则,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县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为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20xx年至20xx年,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实施主体,完成优选或组建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建、管、运”,实行专业化建设企业化管理;分年度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按提升治理要求,采用纳厂或集中方式治理村庄,三格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三股污水须全收集处理;采用分散治理村庄,三格化粪池尾水须按要求排入林地农田消纳。完成提升治理的村庄,通过“纳厂、集中、分散”实现污水治理的总户数须占该村庄常住户数90%以上。

力争到20xx年,全县完成提升治理村庄167个,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8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5%以上。完成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七类重点村庄提升治理。

二、重点任务

(一)策划年度任务。充分应用《永春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xx-20xx年)》《永春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制定各年度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整体打包立项,统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积极申报省级与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重点针对大溪桥国控断面水质提升、试点乡镇项目建设等工作,推进试点乡镇及蓬壶镇、达埔镇等大溪桥上游区域农污项目建设工作。每年10月15日前生成下一年度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项目,每年3月15日前向县农污办报送年度项目清单。(县农污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二)实施精准治理。优先提升存量,对已建处理站或主干管的村庄,分批实施提升治理,整修处理设施,完善收集管网敷设,农户三格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三股污水全收集处理,提高接户率。稳步建设增量,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防止设施规模脱离实际需求。强化资源化利用,鼓励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回用于绿化、景观、灌溉等,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县农污办、县农业农村局、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三)规范建设运维。做好项目前期,落实“一村一设计”,逐村逐户现场踏勘、合理设计,确定厂站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以县为单位,将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坚持“一次建设、长久使用”,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依法依规办理基建手续,强化施工过程各责任主体质量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等主要建设材料由业主统一招标采购。严把工程验收,由县农污办牵头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提升治理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存档备查。规范设施运维。承担日常运维的单位要成立专班、指派专人,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县农污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四)提升治理水平。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及农村公厕改造协同推进。20xx年7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机制体制探索实践,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县农污办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五)推行共治共享。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河道专管员的工作范畴,加强巡查力度。发挥村级组织力量,将农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受益主体农户的宣传引导,引导农户配合接户管、房前屋后收集管道、检查井建设。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监督项目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县农污办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宣传部、各乡镇政府等配合)

(六)构建长效机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统筹建设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成效评估、明察暗访、企业信用评价。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实行以效付费。(县农污办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配合)

(七)探索试点任务。根据《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20xx-20xx年)要求,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区域一体化、项目建管一体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等机制,创新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村庄人口潮汐现象治理适用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县农污办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桃溪水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配合)

三、实施模式

(八)完善建管机制

确定实施主体。确定永春县桃溪水利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实施主体;积极与省内具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洽谈、合作;积极推进合资公司组建工作,推进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县农污办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稳步推进一体化。坚持建管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同搭配、收益平衡,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整体打包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日常运维鼓励由城镇污水厂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按相应渠道保障。(县农污办、永春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城管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推进资产整合。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公司负责。对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对其他情形的,鼓励通过作价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回购,或待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农污办牵头,县财政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九)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财政资金。县财政应按市行动方案下达的年度任务,审核县农污办提出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资金拼盘。各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申报纳入上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县财政优先使用好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晋江洛阳江流域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优先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其中土地出让金不低于0.1%、流域补偿金不低于10%。(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永春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

拓宽筹资渠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投资项目资本金相结合的方法筹集建设资金。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由上级补助、县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方出资、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等构成,债务性资金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县财政局、发改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使用者付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逐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污水治理,对污水处理费未能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期间,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县农污办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永春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审批手续

将全县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全县整合,逐村确定厂站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统一上报调整用地性质,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永春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

(十一)强化成效管理

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依托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绿盈乡村”模块,统一建档落图,运用5G传输、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实现设施远程监控;实现在线及人工监测监控数据传输至省生态云平台。(县农污办牵头,永春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推进

落实属地责任。县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一把手”工程要求,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由永春生态环境、城管、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和桃溪水利公司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方案实施、项目调度推进、组织抽查验收等工作,工作专班设在县河长办,办理工作专班日常业务,同时工作专班应做好协调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强化考核督促,加大行政推动力。

强化部门协同。统一报批相关手续,统一招标采购污水处理设施主体设备、管道等主要建设材料;由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管;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监管。项目建成后,由县农污办组织联合验收。新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项目要合理选址,统一上报调整用地性质,自然资源局要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在报批相关手续时,要按照《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留、取消、合并、豁免、技术服务、容缺预审、告知承诺制等七类事项清单的通知》相关规定优化项目审批事项。

(十三)完善配套政策

用地政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分类统筹安排。在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相应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排污权政策。参照“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的规定,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永春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效考评和“绿盈乡村”、卫生乡镇、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标准(体系),并适当增加分值权重比例。对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永春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县委文明办、县卫健局按职责分工)

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篇38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排查整治时间和范围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三、整治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具体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