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申请书
爱习作提供的诉讼申请书(精选7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申请书 篇1
申请人(被告):
请求事求: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张巧凤诉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就本案的管辖权被告于20xx年3月13日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你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提出上诉,后仍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于被告坚持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是错误的,因此被告于20xx年6月2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你院开庭传票送达后我处后,被告收到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954号受理通知书。法院管辖权的`正误,对于当事人享有公平的审判权意义十分重要,因此,现特向你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待高级对本案管辖权争议作出确定后,你院再作处理,望予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2
申请人(上诉人):咸阳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xx路20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x有限公司因与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x有限公司诉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x有限公司诉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xx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x有限公司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咸阳x有限公司
20xx年一月三日
诉讼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4
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
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10xxxxxx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434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8日16时,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在xx区xx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的NO.019xxx3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被告应对此给予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20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7172元,故被告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为人民币1434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7172×20×10%=1434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原告):x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申请事项: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确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申请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所施工装饰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迟迟不能整改修复,且严重延误工期,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增加前述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合并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女,33岁,回族,xxx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小区x-x-xxx,电话130747xxxxx。
被申请人:xxx,男,42岁,汉族,系xxxx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xxx市xxx区xxx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