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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2025/04/07申请书

爱习作提供的再审申请书(精选9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 篇1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职务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______,工作单位______,职务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项、第___项、第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县_____乡____村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____县人民法院(____)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____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____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____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____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____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____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3

再审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工作单位 , 住所 , 联系方式 。

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 工作单位 , 住所 , 联系方式 。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第__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____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____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人______(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__省__县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人______(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籍地______,现居住地为__县__街道办事处_____。

被申请人______(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省__县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__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__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______(被申请人兄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了______家中共有的1.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向______支付了每亩5.3万元的租金。______向申请人保证了土地产权清晰,因为出路不清、土地权益问题干涉申请使用问题均由其负责。当时签订协议后,交付土地至今给申请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没有任何争议。如今在______过世之后,被申请人及家人却起诉申请人要求返还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由错误,归纳的焦点问题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

1、一、二审均认定双方的纠纷为返还原物纠纷,然而纵观所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申请人认为,案件中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其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而来,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曾提出对庭审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没有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原来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赁权人、典权人等。两者都是针对物的请求权,请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

那么,回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被申请人仅仅只是因为承包而享有 对土地有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而相比所有权来看,还有一项重要的权能处分权,被申请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不具有所有权,那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就是错误的,可偏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判决偏离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轨道。

2、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______只有土地0.6亩,而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土地1.2亩地无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书中第4页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______当场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其中租用______的1.8亩地与本案原告______主张的1.95亩地在同一个位置。因为______对出租给二被告的1.8亩土地,仅对其中与父母调换耕种的0.6亩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无权处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故二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1.2亩.

纵观全部卷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______出租给申请人的土地仅只有0.6亩。从被申请人出具的《__县______________证明》只有证明______全家(包括被申请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1.95亩,并没有细化______多少亩,______多少亩……因此,法院以什么证据予以认定______只有0.6亩,而不是1.8亩地呢?如此糊涂判决,何以让申请人信服而终?

二、本案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

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承包土地,是基于与______(被申请人之兄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了对价,完全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债权有权占有,加之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那么申请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合法有权占有。按理说,有权占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被申请人以不知情或没有签字来否认所签订的协议为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按照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土地系无权占有,因为只有无权占有才能要求返还请求权。何谓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或者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

依法院认定事实,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申请人无权占有他承包土地,那么被申请人该请求权也已经消灭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属于张冠李戴,不能给与申请人充足的说理,完全于申请人利益于不顾,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被申请人的诉请于法不通,于理不容,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当按照占有物返还纠纷来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__县_镇_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县____公司 住所地:__县_镇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年10月21日作出的(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__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__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__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__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__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__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__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__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__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__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__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___)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__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__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__,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__县__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__,__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再审申请人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____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__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__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__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__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__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__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____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__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____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____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____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__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__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__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____已经自认_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__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____诉争房屋的“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____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____也自认____年3月2日“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____所持有的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__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____原系____市铸锻厂工人,____年进入该厂工作,____年该单位将位于____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__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____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__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年____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____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年7月12日__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____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年7月15日,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__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__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____的自认),并由____作为购房人向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____。____年11月17日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__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____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年3月7日____起诉再审申请人____至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__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__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____于__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____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__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年11月1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____与____的腾房纠纷,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__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__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7

申请人:____,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__区__路__号__室。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____银行;地址:兰州市__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11月20日作出(____)兰法民三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__家银行于____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____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____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____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__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____的工资。被上诉人____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____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____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____年12月兰州__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____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__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____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__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__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__银行更名为兰州__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__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____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____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____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____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____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____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____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____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____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____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____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____年至____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____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____银行(后更名为兰州____银行,现更名为兰州__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5月28日

再审申请书 篇8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___分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男,出生于__年__月__日,住所地:___县__村__组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市__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___市__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__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___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__。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明全,与明全一起从__、__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__。而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和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__。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__还代表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__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__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__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__和__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__和__,更不是__或__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明全,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________年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______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______省人民法法院(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_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______款______元及______款利息____________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

此致

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