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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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研报告 篇1
近年来,部分企业采取注册商贸企业的方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几个文件来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办法给相当部分新办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笔者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xx]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xx]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
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xx]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
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xx]37号、国税发明电[20xx]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xx〕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商贸企业骗购发票及虚开发票,提高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帐,逐户分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与收入、纳税情况是否匹配,根据行业特点,加强国税机关内部及地税、工商之间的外部信息交流,实现对商贸企业的联合控管。
2、进行数据指标分析,搞好纳税评估。依托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开展行业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等指标的分析,发现指标异常的企业,列入评估对象,实时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商企业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以查促管。
4、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对造成责任事故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等。
(四)完善现行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应将认定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权限下放给县级税务机关,并放宽认定条件,对切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宏观调控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为缓解目前小企业资金压力,应取消增购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小企业发展壮大。
企业调研报告 篇2
为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应对经济危机的严峻挑战,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关于调整市级领导联系帮扶企业的通知》(天办20178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和综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行于2月25日对区内帮扶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属我组帮扶企业共有7家,分别为安徽鑫国仪表有限公司、安徽蓝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晋源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安徽上缆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晋源电缆属20xx年度市三十强企业;荣生包装、上缆仪表、鑫国仪表、禾田电气属20xx年度市三十佳企业。
据了解,7家企业在过去一年中生产经营情况普遍较好,保持了平稳增长,其中鑫国仪表、万佳包装、上缆仪表增速较快。20xx年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如下表:
7家企业今年开工基本上在正月初八左右。
据调研,部分企业主表示,在经济危机浪潮中企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小幅波动,但总的来说影响不大,目前基本上已经恢复平稳。晋源集团反映在过去发展过程中困扰着集团的主要是高端人才的稀缺和引进好项目困难等问题。鑫国仪表秦仕儒也表示人才难招难用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障碍,另外秦总反映纬一路污水管网排放恶臭气味也影响到了厂区职工的生产生活,望得到政府的解决(就此问题,我们已经拿出初步方案,重啤集团也计划在今年投资500万元提高污水处理标准)。通过与各企业主的交谈,反映出的问题很多也很杂,但最为普遍和突出的问题还是用工荒和融资难这两个老问题。
渐扩大,用工荒问题逐步凸显。经了解,出现用工荒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企业数量的增加及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用工需求急骤增长,而社会劳动力数量却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趋势,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关系的不平衡;其次是部分企业用工环境欠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不能提供求职者预期的待遇,不能为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使得城乡求职者望而却步;再次是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量大增,而社会上技术工人短缺已成共识,造成了企业用工难和求职者就业难并存的尴尬局面。
其生存发展关系就是等民生大计,但长期以来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集聚的现象始终存在,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十分突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银行贷款看似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最有效的途径,但从目前来看,却不是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调研中很多企业主反映,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且贷款额度也很难满足企业需求,而且很多银行贷款发放向大企业倾斜,这种放贷模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诸多有前景的小企业和项目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做前期协调工作,把有前景、有市场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密切企业同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二是搭建开发区行业融资平台,实现企业之间资金急需的一种互补。
据了解,7家企业在新的一年里都有一些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其中,禾田电器准备在原有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基础上投资200万元左右新上一个铝合金桥架项目;晋源集团准备在20xx年开始从事煤炭经营,拓宽企业的经营范围。其他企业纷纷表示在20xx年将继续做大做强自己的老项目,在资金允许及有好项目的前提下,会考虑做新的投资,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
企业调研报告 篇3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对优化发展环境的相关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威环境办发[20xx]18号文件要求,深入企业了解全县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开展以来企业对环境建设工作是否知晓;对职能部门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是否满意;有何建议、意见及要求。我局组织企业开展了座谈会,并请企业填写了相关的调查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走访调研活动的基本情况
组织召开由5家矿山企业和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座谈会,发放《威宁县国土资源局走访企业调查表》10份,参加的企业分别是:炉山镇大山煤矿、炉山镇连昌煤矿、炉山镇振华煤矿、结里孔家沟煤矿、威宁县西洋焦化有限公司、贵州大明医药公司、威宁县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奥力房产、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主要问题
(一)各家企业对当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制约发展的机制和体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连昌煤矿认为:当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对煤矿而言,主要是政策因素变化太快。
大山煤矿认为:煤矿的建设跟不上政策的发展,停建影响建设工期,增加了巷道维修工程量。
贵州大明医药公司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贵州奥力房产认为:拆迁征地工作相对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回族区的拆迁工作无行之有效的方法;行政审批环节过于复杂,时效性不强。
威宁县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影响当前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交通不便。
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是关键,只有加快征地、拆迁的速度才能加快投资建设的力度。
(二)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县职能部门不准煤矿出关的规定影响了企业资金的运转。
2、煤矿安监压力大,随时都有可能叫停产,联合生产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量增加,时间紧迫而政府给的各方面的压力都比较大。
3、九万吨煤矿在兼并重组集团化后的处境困难。
4、以飞龙地产为代表的房开公司一致反映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征地、拆迁问题,拆迁不到位,资金投入很大而工程却没有进展,企业如坐针毡。
5、企业还提出在房地产开发中拆迁不力的一个问题是在于政府朝令夕改,前任领导出台的政策后任领导不认可,项目推进办公室成立的多,落到实处的少。
(三)各家企业对国土局工作表示满意。
沟通交谈中,对企业提出的一些问题,县国土局能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如非法转让和越界越层问题,非法转让按照相关要求清查是否有非法转让行为,以及是否在省厅办理转让手续,把相关证明资料补件入省厅窗口。越界越层的县国土局是否处罚过,如处罚过,把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补件入省厅窗口。不能给予答复的请企业把建议和问题写在调查表上以便上报县相关部门领导。
企业调研报告 篇4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中存在的跟踪问效和使用监督不到位、管理粗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得税宏观调控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我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某一露天铜矿企业开展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跟踪问效调查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在新税法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20xx年,我局对某露天铜矿企业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减免所得税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金额万元;正常损失的报批减免万元。
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政策的做法基础上,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二是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等活动。三是加强服务,开展一站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四是加强跟踪问效,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开展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跟踪问效工作,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全面掌握所得税减免税款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积极适应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目前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免税、减税期限长,造成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漏洞。铜矿开采企业属于利润水平较高行业的企业,由于盈利空间较大,有充足的货币资金用于缴税,很少有资金困难的问题。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赚足收益后,或者几年后资源枯竭、利润水平下降、出现更赚钱的行业,投资者们会运用税收筹划,注销或解散原有企业,换个地方再新办其他企业,用以继续享受另一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从而造成税收的流失。从近些年企业的寿命周期观察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的存在时间在十年左右,有些企业的寿命则更短。企业在三、五年内正是企业的利润高增长期,在这个阶段使企业享受较长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优惠,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增长,投资人会更热衷于税收优惠的筹划,其结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总数增加较快,而入库企业所得税增加缓慢,形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的漏洞。
(二)铜矿开采行业的普遍优惠,造成经济发展失衡。投资人投资办企业最关心的是投资的回报,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是税后利润的高低,投资人对经济发展是否平衡并无热情。经济发展综合平衡确实不是投资人的事,而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事情。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某些行业或某些企业的,则会促进该行业该某企业的发展;如果税收优惠政策是普遍性的,将促进各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利润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在投资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使利润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发展更快;使利润水平越低的行业或企业,发展会更缓慢。这种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铜矿开采企业的发展,大量的增加了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等税收,改变了多年的经济落后的面貌。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绝大部分是这些企业。由于投资人看好当地矿产资源,更认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快了矿产资源的开采步伐,使当地经济增长有了较大的跨越,但也使祖祖辈辈留下的矿产资源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行普遍优惠的政策,无疑鼓励了投资者向采矿业的大力投入,加快了矿产资源的开采速度,加剧了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的进程,促进了经济的不合理、不平衡的发展。
(三)县、乡(镇)两级政府领导认识不到位,阻止优惠政策的执行。近年来,铜矿开采企业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县、乡(镇)领导都为此而兴奋,且成绩大多归功于县、乡(镇)两级领导的对外招商引资的不懈努力和大力发展当地经济的结果。他们并不认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投资者投资的作用,并不领情税务机关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做的工作。恰恰相反,认为上级不应该出台这样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应该执行这样的减免税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少了财政收入,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政绩。因此,有的县政府领导找县国税局长,给国税局长开会,以不行文的形式明确指示减免企业所得税要经过县政府同意,否则不得减免。县国税局执行税收规定势必得罪当地政府领导,如果执行县政府的规定则违反税收政策,致使其陷入两难境地。
四、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改变普遍减免铜矿开采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个别企业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目前,资源开采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刺激着投资者向该行业的大量投资,造成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不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地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大量的矿山尾矿又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当地群众对这类企业的不满,对税务机关为这些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理解。从税收调节经济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改变普遍减免铜矿开采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废气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企业,规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既缓解了当地群众与税务机关的矛盾,又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更加理性化、更加科学化的促进经济合理的、可持续的发展,更好的发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对需要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给予免税、减税照顾,促使其加速发展;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不予减免税,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二)合理确定减免税期限。企业减免税期限的长短决定投资人投资企业积极性的大小。减免税期限越长,减免税额越多,投资人从投资办企业中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吸收的投资也越多,地方经济发展得就越快;减免税期限越短,减免税额就越少,对投资人投资办企业的吸引力也越小,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则经济发展自然缓慢。因此,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限。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内,企业年收入利润率在30%以下的,实行免税,年收入利润率在30%以上的可考虑按一定的比例减税,不实行全免。这样做既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又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和增强纳税意识,促进税务机关潜心研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三)加强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管理。在确定对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为了防止企业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方面的争议,要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能够确定为定期全额免征的,应于符合条件时一次审批到截止日期;审批之前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入库;审批后退库。对于不能确定为定期全额减免税的,分年度审批;各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预缴入库,批准减免税后将已预缴的所得税退库。
为防止投资人策划利用企业避税,鼓励企业持续、长期经营,应定期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跟踪问效,通过对有关数据、资料的归集和有关指标的分析,了解和掌握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用途、去向及所发挥的作用,促进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及时、准确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准确确定所得税税基,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企业调研报告 篇5
一、基本情况
共有外商投资企业xx家,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位于xxxxx,有职工xxxx余人,党员xxx名。xxx有限公司,位于xxxxx,有职工xxxx余人,因其职工流动性强,目前未建立党支部。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党员管理难度大。有些党员存在雇佣思想,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受市场影响大,人员的流动性也大,不想把组织关系转来转去,导致一些党员处于游离状态,增加了管理难度。甚至有些党员怕在应聘和使用上遭受业主歧视,不愿亮出党员身份,造成"隐性党员"多,影响了组建党组织和党建工作。
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党员数量少,影响小,建不建党组织关系不大;有的认为非公企业情况复杂,党建工作难以开展,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党员认为自己是"打工仔",谈不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过不过组织生活无所谓;有的认为在非公企业工作,只是临时性的,不愿把组织关系转来转去,有的甚至怕把党组织关系转到企业后影响自己在村里竞选村干部。这些模糊认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
三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企业党建往往因责任考评机制缺失致使党组织作用发挥很难硬化,在具体"用什么衡量"、"什么人做什么事"这些硬性规定上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由于缺少有效引导、指导,许多组织或个人找不到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中履行责任的位置与方法渠道,只能"束手旁观",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受限。
三、经验做法
一是搭建教育平台,丰富培训方式。创新"党建业务教育"、"廉政建设教育"、"实践培养教育"三个培训课堂。党建业务教育课堂专项培训党的方针政策、党建业务知识以及外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党建经验,帮助新建党组织制定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和"三会一课"等工作制度,提高党员干部抓班子、带队伍、管党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廉政建设教育课堂"根据组织实际,采取"专家授课辅导、典型人物事迹报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相结合的模式,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着力提高党员干部忠诚奉献、高效执行、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意识。实践培养教育课堂采取上级党组织上挂培养、地企联合培养、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培养等方式,有意识地让党员干部承担一些急、难、险、重任务,让他们在实践中砥砺品质、提高能力,对于表现突出的,选派为党务工作志愿者。
二是拓展查找渠道,提供政策优惠。一是"双找"排查。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的"双找"活动,通过走访调查、档案摸底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拉网排查,引导"隐形"党员、"口袋"党员亮出身份,并及时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二是利益驱动。对吸纳党员就业的企业,优先给予税收、贷款、技改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安排;对企业中的党员,优先安排到关键岗位,待遇从优;对企业中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切实调动起"两新"组织查找、吸纳党员和党员自亮身份的内动力。三是政策倾斜。拓宽党员发展渠道,适当增加党员发展数量,注重党员的递进培养,把优秀的工作能手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培养成党支部委员,把党支部委员培养成带头致富,带动致富的模范干部。
三是严抓党建管理,强化相关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包保机制。党委成立包保协调小组、专项指导小组、督导考核小组,形成纵向三级联包、横向指导组专项治理的局面。领导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带头抓、重点抓,靠上亲自做工作,推到"两新"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工作倒逼机制。进一步梳理完善台账,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逐级分解任务,倒排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推进。对于新成立的组织,根据党员情况及时纳入台账管理,跟新党建台账。三是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务工作志愿者、经费管理等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同时,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把考察结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