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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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xx〕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xx〕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减少燃煤污染、降低工业废气排放为重点,持续实施蓝天工程,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工业废气实施治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降低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和省、市政府关于工业废气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整治对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洛阳市的实际,20xx年对大气污染严重的15个重点行业工业废气实施治理。火电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包括铸造和热处理工艺)、铝工业、钢铁冶炼和压延、锻造、热处理行业要全部列入治理对象(已按新标准完成治理的除外);对耐火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和铸造行业,今年优先治理工业废气排放量大、对城市区及其周边大气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企业。
各县(市、区)在治理过程中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将没有纳入本方案的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列为整治对象。
四、整治任务
(一)火电行业废气治理
20xx年6月底前,辖区燃煤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烟尘脱硫升级改造(已完成的机组除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硝达不到标准的要建设炉外脱硝设施。从20xx年7月1日起,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即烟尘≤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200mg/Nm3。从20xx年12月1日起,烟尘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Nm3)。电厂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非电力行业工业废气治理
20xx年11月底前,对水泥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耐火材料、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钢铁冶炼和压延、铝工业(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其中,玻璃行业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实施脱硝治理,提前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烟尘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水泥行业。水泥行业重点对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生产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xx)表1要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20mg/Nm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SO2≤200mg/Nm3,NOX≤400mg/Nm3,氟化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
2.玻璃制造行业。电子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电子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xx)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玻璃制造行业SO2排放执行《洛阳市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规定标准:SO2≤200mg/Nm3。
3.陶瓷、陶粒行业。陶瓷、陶粒行业重点对原料制备、干燥及烧成阶段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要求:颗粒物≤30mg/Nm3;SO2≤100mg/Nm3,喷雾干燥塔NOX≤240mg/Nm3,炉窑NOX≤300mg/Nm3。
无环保手续的陶粒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若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必须于20xx年9月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若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4.耐火材料制造行业。耐火材料制造行业重点对混料、窑炉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
5.石油炼制行业。石油炼制行业重点对催化、裂化、油品精制等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NOx≤240mg/Nm3,HCl≤100mg/Nm3,苯≤12mg/Nm3,甲苯≤40mg/Nm3,二甲苯≤70mg/Nm3,沥青烟≤40mg/Nm3,非甲烷总烃≤120mg/Nm3。
6.化肥行业。化肥行业重点对燃煤设施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7.焦化行业。焦化行业重点对破碎、推焦、炼焦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要求。
8.机械制造业。机械制造业重点对冶炼、热处理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9.钢铁冶炼和压延。钢铁冶炼行业重点对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要求: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50mg/Nm3,SO2≤200mg/Nm3,NOX≤300mg/Nm3,氟化物≤4mg/Nm3,二噁英≤0.5,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颗粒物≤30mg/Nm3。
钢铁压延行业重点对精轧设备,热处理炉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要求:精轧机颗粒物≤30mg/Nm3,热处理炉颗粒物≤20mg/Nm3,热处理炉SO2≤150mg/Nm3,热处理炉NOx≤300mg/Nm3。
10.铝工业(碳素)。电解铝、氧化铝和碳素企业重点对生产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要求。
11.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重点对氧化钼车间、制酸车间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烟尘≤50mg/Nm3,SO2≤250mg/Nm3,铅及其化合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砷及其化合物≤0.4mg/Nm3,硫酸雾≤20mg/Nm3。
12.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重点是拆除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铸、锻造烟气治理必须采用袋式除尘设备,烟尘排放浓度≤50mg/Nm3,热处理生产工艺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Nm3限值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成辖区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担负起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三)鼓励工作创新。鼓励各县(市、区)创新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和措施,鼓励企业创新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技术,鼓励创新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的方式方法,鼓励创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和创新,逐步建立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无缝衔接的`管理体制、污染防治的“一键式”控制技术、部门联动的“一体化”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完成今年的大气治理任务,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治理进展,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进展缓慢的企业将予以曝光。
(五)严格考核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对因长期停产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落实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的措施。在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由辖区政府实施关闭或强制拆除的企业,必须出具县级人民政府的关闭令和有关部门的注销手续。市政府将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xx〕2号)和有关规定,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废气治理方案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xx〕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xx〕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减少燃煤污染、降低工业废气排放为重点,持续实施蓝天工程,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工业废气实施治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降低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和省、市政府关于工业废气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整治对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洛阳市的实际,20xx年对大气污染严重的15个重点行业工业废气实施治理。火电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包括铸造和热处理工艺)、铝工业、钢铁冶炼和压延、锻造、热处理行业要全部列入治理对象(已按新标准完成治理的除外);对耐火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和铸造行业,今年优先治理工业废气排放量大、对城市区及其周边大气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企业。
各县(市、区)在治理过程中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将没有纳入本方案的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列为整治对象。
四、整治任务
(一)火电行业废气治理
20xx年6月底前,辖区燃煤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烟尘脱硫升级改造(已完成的机组除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硝达不到标准的要建设炉外脱硝设施。从20xx年7月1日起,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即烟尘≤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200mg/Nm3。从20xx年12月1日起,烟尘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Nm3)。电厂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非电力行业工业废气治理
20xx年11月底前,对水泥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耐火材料、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钢铁冶炼和压延、铝工业(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其中,玻璃行业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实施脱硝治理,提前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烟尘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水泥行业。水泥行业重点对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生产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xx)表1要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20mg/Nm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SO2≤200mg/Nm3,NOX≤400mg/Nm3,氟化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
2.玻璃制造行业。电子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电子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xx)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重点治理玻璃熔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xx)表2要求:其中,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Nm3,NOX≤700mg/Nm3;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mg/Nm3。
玻璃制造行业SO2排放执行《洛阳市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规定标准:SO2≤200mg/Nm3。
3.陶瓷、陶粒行业。陶瓷、陶粒行业重点对原料制备、干燥及烧成阶段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xx)表5要求:颗粒物≤30mg/Nm3;SO2≤100mg/Nm3,喷雾干燥塔NOX≤240mg/Nm3,炉窑NOX≤300mg/Nm3。
无环保手续的陶粒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若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必须于20xx年9月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若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4.耐火材料制造行业。耐火材料制造行业重点对混料、窑炉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
5.石油炼制行业。石油炼制行业重点对催化、裂化、油品精制等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NOx≤240mg/Nm3,HCl≤100mg/Nm3,苯≤12mg/Nm3,甲苯≤40mg/Nm3,二甲苯≤70mg/Nm3,沥青烟≤40mg/Nm3,非甲烷总烃≤120mg/Nm3。
6.化肥行业。化肥行业重点对燃煤设施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要求: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7.焦化行业。焦化行业重点对破碎、推焦、炼焦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要求。
8.机械制造业。机械制造业重点对冶炼、热处理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标准:烟尘≤50mg/Nm3,SO2≤200mg/Nm3;其它废气排放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9.钢铁冶炼和压延。钢铁冶炼行业重点对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要求: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50mg/Nm3,SO2≤200mg/Nm3,NOX≤300mg/Nm3,氟化物≤4mg/Nm3,二噁英≤0.5,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气体设备废气颗粒物≤30mg/Nm3。
钢铁压延行业重点对精轧设备,热处理炉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提前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要求:精轧机颗粒物≤30mg/Nm3,热处理炉颗粒物≤20mg/Nm3,热处理炉SO2≤150mg/Nm3,热处理炉NOx≤300mg/Nm3。
10.铝工业(碳素)。电解铝、氧化铝和碳素企业重点对生产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工业废气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xx)表5要求。
11.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重点对氧化钼车间、制酸车间废气进行治理,外排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烟尘≤50mg/Nm3,SO2≤250mg/Nm3,铅及其化合物≤5mg/N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Nm3,砷及其化合物≤0.4mg/Nm3,硫酸雾≤20mg/Nm3。
12.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重点是拆除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铸、锻造烟气治理必须采用袋式除尘设备,烟尘排放浓度≤50mg/Nm3,热处理生产工艺外排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Nm3限值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成辖区大气污染治理任务;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担负起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三)鼓励工作创新。鼓励各县(市、区)创新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和措施,鼓励企业创新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技术,鼓励创新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的方式方法,鼓励创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和创新,逐步建立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无缝衔接的管理体制、污染防治的“一键式”控制技术、部门联动的“一体化”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完成今年的大气治理任务,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治理进展,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进展缓慢的企业将予以曝光。
(五)严格考核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对因长期停产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落实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的措施。在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由辖区政府实施关闭或强制拆除的企业,必须出具县级人民政府的关闭令和有关部门的注销手续。市政府将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xx〕2号)和有关规定,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废气治理方案 篇3
一、项目背景与目标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XX企业作为行业内的领头羊,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治理。本方案旨在针对企业当前排放的各类废气,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提出一套全面、高效的综合治理策略,以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甚至超越标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现状分析
废气成分分析:通过对现有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
排放量评估:统计不同生产环节的废气排放量,明确治理重点区域。
法规遵循性审查:比对企业当前排放情况与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识别不合规之处。
三、治理技术方案
脱硫技术:针对SO2排放,推荐采用湿式脱硫法,如石灰石-石膏法,通过化学反应吸收SO2,生成可处理的副产品。
脱硝技术:对于NOx减排,考虑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非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技术,高效转化NOx为氮气和水。
VOCs治理:采取吸附(如活性炭吸附)、燃烧(直接燃烧、催化燃烧)或生物降解等方法,根据VOCs种类及浓度选择最适技术。
废气收集系统优化:确保所有产生废气的.点源得到有效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提升整体治理效率。
四、实施方案步骤
前期准备:完成详细设计,包括设备选型、土建工程规划等,并获得必要的环保审批。
施工安装: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分阶段实施设备安装与系统集成。
调试运行: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细致调试,确保各环节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掌握系统操作维护知识。
后期监测与维护: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检查设备性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五、预期效果与效益分析
环境效益:显著降低各类有害气体排放,改善周边空气质量,提升企业环保形象。
经济效益:虽然初期投入较大,但长远来看,避免了环保罚款,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且部分治理技术(如余热回收)可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社区关系。
废气治理方案 篇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xx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xx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3),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4),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4),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5),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内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0%以上。
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征等自行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加快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加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鼓励各地制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二)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内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三)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重点区域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五)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提前谋划,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示例见附件6),20xx年9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二)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废气治理方案 篇5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八公山区实际,制定八公山区20xx年度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各牵头领导和牵头责任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约束性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砖瓦企业大气排放管控专项行动。
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窑炉脱硫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测并联网;破碎车间全密闭、安装喷雾降尘、上料口安装布袋除尘器和集气罩;所有物料必须进入封闭式库房,临时不能入库的应全面覆盖;加强厂区地面洒水保洁、车辆进出冲洗力度,防止扬尘污染。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科技经信局
(二)大型货车和重污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对重污染车辆、农用车闯禁区行为及运输车辆抛洒、超载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运输散状物料必须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优化大车绕行路线。
牵头领导:陈福建
牵头单位:八公山交警大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八公山交通分局
(三)打击非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成品油油品质量监管,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和质量检测,摸清底数;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开展重点道路、停车场非法加油站点治理行动。
牵头领导:管迎悦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八公山交通分局、区发改委(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散煤整治专项行动
1.对散煤生产加工、销售开展整治。
对禁燃区生产、加工、销售散煤经营户进行全面摸排、整治。对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进行关闭,对违法销售散煤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牵头领导:管迎悦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对散煤使用开展整治。对禁燃区经营户使用散煤(小煤炉、茶炉大灶)行为进行取缔;对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城中村进行摸排宣传,劝导群众更换使用清洁燃料。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在土地、环保、市场监督、应急、电力等方面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时建筑、非法建筑,无环保设施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取缔关闭。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必须按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发改委,八公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
(六)拆迁扬尘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按照《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全区拆迁工地进行检查,严控扬尘污染,对不能按照防治办法落实扬尘防控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拆迁作业并依法处罚。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房管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
(七)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
对所有施工工地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公园道1号、新庄孜医院、公安分局大楼、团结村棚户区改造、劳动村二期等项目,严格落实《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六个百分之百”规定。对不达标工地,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区城管执法局
(八)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
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综合检查,对土地、环保、安全等生产手续不齐全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八公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
(九)停车场专项整治行动
所有停车场必须完成场区硬化、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停车场与道路连接处硬化并安装路侧石;对不达标停车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无法完成整改的停车场,坚决依法关闭取缔。
牵头领导:陈福建
牵头单位:八公山交通分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八公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八公山交警大队,各镇、街道
(十)物料堆场专项整治行动
对已清理干净的堆场加强巡查,巩固成果;对有死灰复燃现象的堆场,坚决予以取缔;对历史上形成的李嘴孜矸石山、中兴矸石山两处大型社会堆场,实施有现场监督、有计划、有序完成清运,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清运时要全面有效覆盖,对具备条件的堆场进行覆土复绿。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职责分工:区城管执法局大力推进矿区周边散装物料堆场的清理整治,加强运输车辆抛洒扬尘污染管控;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矿内运输道路、车辆冲洗是否落实扬尘防治要求的监管处罚;八公山交警大队联合八公山交通分局加大对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的监管处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十一)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对主城区内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及裸露地面绿化专项整治行动
对城区破损道路路面进行维护,防止扬尘污染。对新庄孜矿进矿路两侧破损路口进行修复,侧石、人行道进行绿化,清除陈年积尘。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八公山交通分局,各镇、街道
(十三)秸秆禁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提升行动
1.要严格按照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全时段、全区域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实现“零火点”目标。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2.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完成市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任务。
牵头领导:马健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镇
(十四)开展“洒水降尘”专项行动
在主城区“四洗扫八洒水”的基础上,对道路底灰进行全面清扫,对道路路面进行全面清洗。适时对城市主干道加大机扫力度,增加洒水保洁降尘频次,确保道路湿润不起尘。
牵头领导:徐杉
牵头单位:区环卫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要求,此次全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区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各牵头领导牵头负责,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2.加强分析,强化预判。要加强与润成科技公司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我区空气自动监测微站,及时全面掌握大气指标数据科学分析,精准施策。
3.强化调度,推动落实。建立调度机制,各牵头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区环委会办公室。各专项行动牵头领导要采取现场督办,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区政府领导要调度推进十四项专项行动,每半月调度一次。
4.严明纪律,加强考核。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对任务落实不力、突出问题较多的责任单位,区政府将按照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责规定进行从严问责。区目标办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调度,有序推进。
废气治理方案 篇6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42号)精神,借鉴郑州、武汉等兄弟城市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治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破解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瓶颈,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大气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南昌样板”提供生态环境支持和保障。
二、整治目标
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持续降低;完成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禁限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8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场地道路100%硬化、物料土方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物料运输100%密闭、冲洗平台100%设置、出入车辆100%清洗、裸露地面100%绿化)、“四个不开工”(未硬化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冲洗平台、未配置冲洗设施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未设置门禁、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不得开工)和“四个不出门”(车辆装载过量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要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有效改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明显降低;全面取缔建成区露天烧烤,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整治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开展机动车排气整治,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机动车排气影响大幅降低。力争全市20xx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78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3微克/立方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即确保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92.8微克/立方米,确保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0微克/立方米。
三、时间安排
(一)污染源排查阶段
20xx年6月26日前,完成污染源“三排查、两抽查”,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分行业、分区域开展大气污染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国控空气质量评价站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施工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地铁、水利、园林绿化、拆除等工地)、燃煤锅炉、餐饮企业、烧烤摊点、工业企业、渣土运输车辆、城市道路、机动车辆等大气污染源情况进行摸排,建立区域污染源台账;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完成本行业污染源排查,建立行业污染源台账;市城投有限公司、市市政控股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有限公司完成本单位污染源排查,建立单位污染源台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结合明察暗访情况,对上述台账进行抽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对数据异常点周边污染源台账进行抽查。
(二)全面整治阶段
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责任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整治,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将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道(社区)、部门以及网格长、网格员,及时更新污染源台账,确保各类污染纳入监管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政策
1.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各城区严格按照《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设定的许可条件对施工工地外运土方行为进行审批,将冲洗平台设置、道路硬化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减少源头污染。20xx年9月底前,出台《南昌市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20xx年底前,在重点区域运行的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定位终端安装率达100%,实现车辆上线监管。20xx年底前,将建筑垃圾全密闭范围扩大至九龙湖片区。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2.城市道路保洁考核方面。加大湿式扫道车辆的购置力度,逐步淘汰干式扫道车,增加护栏清洗车辆,及时清除护栏灰沙,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作业率,提升环卫作业质量水平,20xx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20xx年底前,完善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的考核方案,将全市道路以区为单位,随机抽取各个街办若干条道路,在每条道路上随机抽取一个横截面,开展“以克论净”考核,通过对道路浮尘的量化考核,督促道路积尘减少,达到深度保洁。20xx年6月底前,完成环卫作业车辆禁行时间调整,适当放宽环卫作业车辆禁行时间限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3.建筑工地管理方面。20xx年7月底前,出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明确安装对象及技术要求,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20xx年9月底前,在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4公里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推行安装,20xx年底前,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全面安装。通过日间查看、夜间录像回放和违规画面抓拍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建委
4.黄标车、燃煤锅炉淘汰奖补方面。20xx年6月底前,制定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对提前报废黄标车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以奖补促淘汰;20xx年6月底前,出台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调动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淘汰改造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5.餐饮项目准入管理方面。企业设立或增加餐饮经营项目时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双告知”推送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环保、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环保、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双告知”推送平台认领企业或通过南昌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警示平台查询,根据职责严格做好项目准入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二)整治重点
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
(1)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加强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和烟气旁路设置情况排查,督促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处理;督促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xx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锅炉排气监管,对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工业货场、料场、渣场等露天堆场设置防风抑尘墙,加装覆盖、自动喷淋洒水设施,控制物料堆放、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过程扬尘污染。
(2)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督促新昌电厂2#机组开展脱硫塔喷淋层和除雾器升级、低氮燃烧器改造、脱硝催化剂再生和加层升级以及静电除尘升级等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20xx年底前,有机化工、医药(化学原料药制造)、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行业中排放量分别在全省居前十重点企业全面完成年度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其余各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整治工作;启动服装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开启式干洗机的淘汰或改造更新;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督促设施正常运行。
(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工程。
(5)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各类扬尘污染整治
(1)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强化源头管控,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实地查看施工围挡、冲洗平台、泥浆沉淀池、主要道路硬化等设施是否建设,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加强日常巡查,对施工场地内车辆冲洗平台是否使用;平整场地、挖填土方洗刨、风钻施工作业是否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裸露土方、闲置土地和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是否设置封闭性围栏或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有关要求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利、园林工程未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工备案表)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对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对车辆未冲洗干净出场上路的,工地出入口及周边路面存在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及余土撒落现象的一律责令停工。
牵头单位: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地铁等工程)、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市园林局(负责园林工程)、市城管委(负责围挡及工地周边道路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城投有限公司、市市政控股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有限公司
(2)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对拆除工地是否按规定设置围挡,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程实施过程、建筑垃圾整理、清运过程及各个阶段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房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混凝土搅拌场(站)扬尘污染整治。对混凝土搅拌场(站)路面是否硬化,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是否设置封闭性围栏或覆盖,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和泥浆沉淀池;是否存在敞开运输混凝土、砂浆,运输混凝土车辆是否未冲洗干净出场上路,场区出入口及周边路面是否有撒落建筑物料、混凝土的现象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4)砂石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对砂石堆场砂石堆放是否整洁,砂石装卸是否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及周边路面是否进行不定期清扫保洁、洒水防尘,装运砂石的车辆是否进行封闭处理,堆场周边是否配备高于砂石堆的围挡或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有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市采砂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公用控股公司
(5)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对城区消纳场渣土堆、已收储未供应土地、拆除工地等裸露土地扬尘污染进行整治,20xx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清运,裸露土地临时绿化或覆盖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负责管辖范围内消纳场渣土堆整治、拆除工地整治)、市国土局(负责已收储未供应土地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6)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整治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承运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未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敞开运输、超载冒尖运输砂石、渣土、砂浆等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沿途撒落,车辆带泥行驶;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洒水、未覆盖、周边道路积土未清除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大力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20xx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至少建有一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集中堆放、规范消纳,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运输场的管理要参照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确保无二次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锅炉排气污染整治
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禁限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八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锅炉的淘汰改造,未完成改造的必须停产整改,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锅炉淘汰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4.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
(1)淘汰黄标车。对本市注册黄标车不得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在年底淘汰全市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2)严格机动车限行执法。继续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限行政策,加大黄标车闯环保限行区域执法力度,对违规闯环保限行区域车辆严管重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
(3)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在用车排放检验监管,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未经环保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及检验合格标志。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4)实施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着手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抽测不合格的`,依照环保部、公安部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餐饮油烟污染整治
严格露天烧烤执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对违反有关要求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规范餐饮油烟排放,20xx年6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完成现有餐饮店的全面普查;20xx年9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完成现有餐饮店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或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南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以及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综管办、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交管局、市采砂办主要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任,市城投有限公司、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精神,指导、督促、调度大气污染治理有关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机动车排气整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扬尘与餐饮油烟整治、锅炉排气整治四个专项整治小组,专项整治小组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副市长涂建生、凌卫、宋铀、杨文斌兼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有关整治工作的调度、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交需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方案相关工作考核;及时通报本方案有关工作实施情况;组建南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微信群,实时通报问题督促整改,预报大气环境质量,通知启动和解除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警;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环保“一岗双责”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担负起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施工单位要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8个“100%”、“四个不开工”和“四个不出门”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措施、要求及调度、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等内容,并将有关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三令”制、“美丽南昌?幸福家园”考核等范畴。
(三)督查调度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至少每周要对本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调度,督查调度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市直部门至少每半月要对本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调度,督查调度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责任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销号管理,明察暗访情况纳入“啄木鸟”重点关注内容;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并视情况增加调度频次,对空气质量和明察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原因、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整治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落实整改要求。
(四)严格考核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空气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排名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三令”制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采取定量打分方式(详见附件2)。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达标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未达标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未达标且排名最后1名的,取消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五)严肃问责
对各地、各单位污染源排查严重失实,污染源整治工作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和弄虚作假的;20xx年6月底前未完成裸露土地整治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未完成的,全年整治任务未有效落实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严重的,实施“一事三查”,即:查牵头单位,查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查业主(施工)单位。
从6月份开始,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连续两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提交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对上半年空气质量下滑最严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降反升,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严重下降的,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广泛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市主要媒体,每月公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市属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持续关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宣传报道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展示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成效,塑造南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形象。对影响国控空气质量评价点监测数据显著的扬尘、锅炉排气等未按时间要求整治到位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整改工作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接受电视台采访,向社会作出承诺,并提出整改措施,接受公众监督。
废气治理方案 篇7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42号)精神,借鉴郑州、武汉等兄弟城市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治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破解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瓶颈,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大气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努力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南昌样板”提供生态环境支持和保障。
二、整治目标
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持续降低;完成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禁限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8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场地道路100%硬化、物料土方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物料运输100%密闭、冲洗平台100%设置、出入车辆100%清洗、裸露地面100%绿化)、“四个不开工”(未硬化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冲洗平台、未配置冲洗设施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未设置门禁、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不得开工)和“四个不出门”(车辆装载过量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要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有效改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明显降低;全面取缔建成区露天烧烤,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整治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开展机动车排气整治,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机动车排气影响大幅降低。力争全市20xx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78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3微克/立方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即确保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92.8微克/立方米,确保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0微克/立方米。
三、时间安排
(一)污染源排查阶段
20xx年6月26日前,完成污染源“三排查、两抽查”,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分行业、分区域开展大气污染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国控空气质量评价站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施工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地铁、水利、园林绿化、拆除等工地)、燃煤锅炉、餐饮企业、烧烤摊点、工业企业、渣土运输车辆、城市道路、机动车辆等大气污染源情况进行摸排,建立区域污染源台账;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完成本行业污染源排查,建立行业污染源台账;市城投有限公司、市市政控股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有限公司完成本单位污染源排查,建立单位污染源台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结合明察暗访情况,对上述台账进行抽查;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监测点数据,对数据异常点周边污染源台账进行抽查。
(二)全面整治阶段
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责任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整治,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将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道(社区)、部门以及网格长、网格员,及时更新污染源台账,确保各类污染纳入监管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政策
1.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各城区严格按照《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设定的许可条件对施工工地外运土方行为进行审批,将冲洗平台设置、道路硬化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减少源头污染。20xx年9月底前,出台《南昌市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20xx年底前,在重点区域运行的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智能定位终端安装率达100%,实现车辆上线监管。20xx年底前,将建筑垃圾全密闭范围扩大至九龙湖片区。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2.城市道路保洁考核方面。加大湿式扫道车辆的购置力度,逐步淘汰干式扫道车,增加护栏清洗车辆,及时清除护栏灰沙,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作业率,提升环卫作业质量水平,20xx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20xx年底前,完善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的考核方案,将全市道路以区为单位,随机抽取各个街办若干条道路,在每条道路上随机抽取一个横截面,开展“以克论净”考核,通过对道路浮尘的'量化考核,督促道路积尘减少,达到深度保洁。20xx年6月底前,完成环卫作业车辆禁行时间调整,适当放宽环卫作业车辆禁行时间限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3.建筑工地管理方面。20xx年7月底前,出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明确安装对象及技术要求,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20xx年9月底前,在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4公里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推行安装,20xx年底前,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全面安装。通过日间查看、夜间录像回放和违规画面抓拍对施工现场进行远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建委
4.黄标车、燃煤锅炉淘汰奖补方面。20xx年6月底前,制定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对提前报废黄标车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以奖补促淘汰;20xx年6月底前,出台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调动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淘汰改造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5.餐饮项目准入管理方面。企业设立或增加餐饮经营项目时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双告知”推送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环保、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环保、食药监等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双告知”推送平台认领企业或通过南昌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警示平台查询,根据职责严格做好项目准入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二)整治重点
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
(1)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加强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和烟气旁路设置情况排查,督促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处理;督促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xx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锅炉排气监管,对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工业货场、料场、渣场等露天堆场设置防风抑尘墙,加装覆盖、自动喷淋洒水设施,控制物料堆放、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过程扬尘污染。
(2)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督促新昌电厂2#机组开展脱硫塔喷淋层和除雾器升级、低氮燃烧器改造、脱硝催化剂再生和加层升级以及静电除尘升级等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20xx年底前,有机化工、医药(化学原料药制造)、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行业中排放量分别在全省居前十重点企业全面完成年度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其余各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整治工作;启动服装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开启式干洗机的淘汰或改造更新;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督促设施正常运行。
(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工程。
(5)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各类扬尘污染整治
(1)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强化源头管控,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实地查看施工围挡、冲洗平台、泥浆沉淀池、主要道路硬化等设施是否建设,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加强日常巡查,对施工场地内车辆冲洗平台是否使用;平整场地、挖填土方洗刨、风钻施工作业是否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裸露土方、闲置土地和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是否设置封闭性围栏或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有关要求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利、园林工程未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工备案表)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对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对车辆未冲洗干净出场上路的,工地出入口及周边路面存在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及余土撒落现象的一律责令停工。
牵头单位: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地铁等工程)、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市园林局(负责园林工程)、市城管委(负责围挡及工地周边道路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城投有限公司、市市政控股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有限公司
(2)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对拆除工地是否按规定设置围挡,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程实施过程、建筑垃圾整理、清运过程及各个阶段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房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混凝土搅拌场(站)扬尘污染整治。对混凝土搅拌场(站)路面是否硬化,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是否设置封闭性围栏或覆盖,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和泥浆沉淀池;是否存在敞开运输混凝土、砂浆,运输混凝土车辆是否未冲洗干净出场上路,场区出入口及周边路面是否有撒落建筑物料、混凝土的现象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4)砂石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对砂石堆场砂石堆放是否整洁,砂石装卸是否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及周边路面是否进行不定期清扫保洁、洒水防尘,装运砂石的车辆是否进行封闭处理,堆场周边是否配备高于砂石堆的围挡或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有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市采砂办、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公用控股公司
(5)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对城区消纳场渣土堆、已收储未供应土地、拆除工地等裸露土地扬尘污染进行整治,20xx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清运,裸露土地临时绿化或覆盖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负责管辖范围内消纳场渣土堆整治、拆除工地整治)、市国土局(负责已收储未供应土地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6)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整治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承运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未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敞开运输、超载冒尖运输砂石、渣土、砂浆等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沿途撒落,车辆带泥行驶;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洒水、未覆盖、周边道路积土未清除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大力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20xx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至少建有一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集中堆放、规范消纳,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运输场的管理要参照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确保无二次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锅炉排气污染整治
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禁限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八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锅炉的淘汰改造,未完成改造的必须停产整改,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锅炉淘汰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4.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
(1)淘汰黄标车。对本市注册黄标车不得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在年底淘汰全市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2)严格机动车限行执法。继续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限行政策,加大黄标车闯环保限行区域执法力度,对违规闯环保限行区域车辆严管重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环保局
(3)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在用车排放检验监管,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未经环保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及检验合格标志。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4)实施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着手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抽测不合格的,依照环保部、公安部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餐饮油烟污染整治
严格露天烧烤执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对违反有关要求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理。规范餐饮油烟排放,20xx年6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完成现有餐饮店的全面普查;20xx年9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完成现有餐饮店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或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南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以及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综管办、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交管局、市采砂办主要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任,市城投有限公司、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投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精神,指导、督促、调度大气污染治理有关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机动车排气整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扬尘与餐饮油烟整治、锅炉排气整治四个专项整治小组,专项整治小组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副市长涂建生、凌卫、宋铀、杨文斌兼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有关整治工作的调度、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交需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方案相关工作考核;及时通报本方案有关工作实施情况;组建南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微信群,实时通报问题督促整改,预报大气环境质量,通知启动和解除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警;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环保“一岗双责”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担负起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施工单位要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8个“100%”、“四个不开工”和“四个不出门”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措施、要求及调度、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等内容,并将有关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三令”制、“美丽南昌?幸福家园”考核等范畴。
(三)督查调度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至少每周要对本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调度,督查调度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市直部门至少每半月要对本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调度,督查调度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责任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销号管理,明察暗访情况纳入“啄木鸟”重点关注内容;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并视情况增加调度频次,对空气质量和明察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原因、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整治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落实整改要求。
(四)严格考核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空气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排名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三令”制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采取定量打分方式(详见附件2)。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达标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未达标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未达标且排名最后1名的,取消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五)严肃问责
对各地、各单位污染源排查严重失实,污染源整治工作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和弄虚作假的;20xx年6月底前未完成裸露土地整治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4公里范围内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未完成的,全年整治任务未有效落实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严重的,实施“一事三查”,即:查牵头单位,查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查业主(施工)单位。
从6月份开始,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连续两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提交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对上半年空气质量下滑最严重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降反升,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严重下降的,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广泛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市主要媒体,每月公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市属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持续关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宣传报道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展示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成效,塑造南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形象。对影响国控空气质量评价点监测数据显著的扬尘、锅炉排气等未按时间要求整治到位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整改工作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要接受电视台采访,向社会作出承诺,并提出整改措施,接受公众监督。
废气治理方案 篇8
为坚持生态优先,以民为本,努力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宜居城的建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xx〕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排放工艺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
(二)重点废气信访企业。
三、整治目标
所有整治企业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提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指标敏感(恶臭、容易挥发有机挥发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据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信访量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统一治理标准。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三)开展综合执法。一是要对照环评要求,检查企业环评手续是否完善,规模、产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二是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效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三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废气吸收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针对排查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供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优化改造等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
(五)加强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平方米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长效措施
着手开展《无锡市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对我市工业废气整治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对策,形成我市工业废气整治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内需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要列出计划,排定时序,对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提高预警能力,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实施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时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5日)
制订全市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2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完善工业废气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环保管理的要求,拟订出全市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三)编制方案阶段(20xx年3月15日-4月30日)
各地根据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需整治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并将各整治方案上报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xx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20xx年9月30日)
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县)、区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30日)
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详细填写《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业废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业废气整治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各地政府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列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组织对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取得成效情况。对相关重点排放企业、重点信访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资金的投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重点保证工业废气监测监控装备、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六)营造舆论氛围。
制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宣传计划,积极宣传“生态无锡”理念,普及废气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废气治理方案 篇9
为防治大气污染,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临港工业特点,计划开展有机废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为规范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完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有机废气排污总量的减少。
(二)借鉴国内外有机废气治理经验,有重点的指导,整体推进有机废气整治工作。
(三)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企业作为治污主体,需加大投入、改进工艺和提升废气治理装备,进一步减少有机废气排放量。
三、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化工、涂装行业和其它产生恶臭的单位。
(二)整治目标: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提升装备水平,有效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量。年底前完成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企业臭味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涂装行业废气污染的.收集和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
四、整治要求
各企业要制订《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实施方案》,扩大无组织有机废气收集面,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
(一)大幅削减无组织废气产生量。具体措施包括:对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车间地面和管道改造,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化学品装卸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能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进行收集和处理;易挥发化学品储罐改为浮顶罐,无法改造的要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槽罐车灌装过程应采用密闭操作或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
(二)各企业要根据有机废气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进一步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鼓励使用活性炭纤维吸附、等离子有机废气净化、生物消解以及使用高温氧化等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气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加强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污费征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并符合下列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各项技术资料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
(四)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现阶段要求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房、敞开式离心机,其它烘干设备和离心机尾气须接入废气处理设备,并做到达标排放。
(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措施包括: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恶臭)废气的项目;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厌氧池等产生恶臭的部位进行加盖和收集处理;在敏感区域安装臭气在线监测设备以实现全时段监控。
废气治理方案 篇10
为坚持生态优先,以民为本,努力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宜居城的建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xx〕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排放工艺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
(二)重点废气信访企业。
三、整治目标
所有整治企业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提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指标敏感(恶臭、容易挥发有机挥发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据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信访量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统一治理标准。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三)开展综合执法。一是要对照环评要求,检查企业环评手续是否完善,规模、产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二是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效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三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废气吸收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针对排查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供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优化改造等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
(五)加强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平方米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长效措施
着手开展《无锡市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对我市工业废气整治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对策,形成我市工业废气整治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内需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要列出计划,排定时序,对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提高预警能力,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实施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时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5日)
制订全市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2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完善工业废气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环保管理的要求,拟订出全市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三)编制方案阶段(20xx年3月15日-4月30日)
各地根据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需整治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并将各整治方案上报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xx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20xx年9月30日)
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县)、区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30日)
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详细填写《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业废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业废气整治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各地政府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列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组织对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取得成效情况。对相关重点排放企业、重点信访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资金的投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重点保证工业废气监测监控装备、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六)营造舆论氛围。
制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宣传计划,积极宣传“生态无锡”理念,普及废气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废气治理方案 篇11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废气排放问题日益突出,对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废气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二、治理目标
减少废气排放量: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显著降低各类废气的排放量。
提升排放标准: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废气治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三、治理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产生废气的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车辆等。
四、治理措施
1、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产生量和污染物浓度。
2、无组织排放控制
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进行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废气有效收集: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3、末端治理
建设高效治理设施:根据废气种类和特性,选择合适的治理技术,如吸附、吸收、焚烧、催化氧化等,建设高效治理设施。
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性能检测。
4、监测与监控
建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废气监测体系,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加强监管执法: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应急响应
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废气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废气污染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资金投入:加大废气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治理项目顺利实施。
技术支撑: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治理技术和经验。
宣传教育:加强废气治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六、实施步骤
调研摸底: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摸底,明确治理重点和难点。
制定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废气治理方案。
组织实施: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废气治理项目。
验收评估:对治理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确保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七、结论与展望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减少废气排放量、提升排放标准、改善环境质量。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废气治理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废气治理方案 篇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xx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xx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3),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4),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4),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5),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内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0%以上。
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征等自行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加快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加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鼓励各地制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二)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内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三)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重点区域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五)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提前谋划,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示例见附件6),20xx年9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二)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