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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2025/01/21方案大全

爱习作提供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精选12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1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金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开展全乡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含出租,下同)、人员集聚、改扩建(含装饰装修,下同)等“四类房屋”为重点,对全乡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不论土地性质、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

第一阶段。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四类房屋”为重点对象,6月20日前全面完成上述自建房的排查,7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四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风险。

第二阶段。自建房在7月20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8月底前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12月底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

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由乡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房屋鉴定工作委托有资

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三、工作步骤

按照“业主自查、乡村排查、市级复核”的排查要求,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一)业主自查。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村要组织业主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附件2),并将自查表由行政村报送乡政府。

(二)乡村排查。乡村排查与业主自查自纠工作同步开展,以村为单位逐栋对自建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地毯式推进。按照轻重缓急,百分百全覆盖,无盲区,不漏一栋。对初判安全风险自建房,要立即委托第三方安全鉴定。并按房屋所属土地性质汇总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同时要在建设部门提供的第一次自然灾害普查成果的地形图上编号标记,以备比对核查。排查中要逐栋摸清房屋情况和安全现状,做到“排查一栋建档一栋”,并按照土地性质分别录入相应省级信息系统。在排查过程中,要边排查、边建档、边腾空、边整治,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发生。

(三)市级抽查。接受市专班开展的抽查复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对照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市专班的再次复核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工作措施

(一)把握标准,分类鉴定。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对疑似危房和所有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同步组织相关主体开展房屋安全分类鉴定。

(1)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立即委托鉴定,8月底前完成鉴定。

(2)属于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应在10月底前完成鉴定;

(3)其他经营性自建房且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应在12月底前完成鉴定。其中,已鉴定属于A、B级且鉴定后无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可无需再鉴定。

(二)分类整治,清单销号。对经鉴定确认的C、D级危房,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制定“一房一策”,解危一个、销号一个。要迅速推进危房整治工作,该腾空的立即腾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维修的及时维修。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出租。D级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一经鉴定确认,必须立即腾空,确保不住人,原则上要做拆除处理,拆除之前要落实防控措施,设置硬隔离(砌砖封堵门窗)、警戒线、警示标志;对维修加固的C级危房,要尽快制定维修方案并限期落实到位;对涉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危房,要抓紧腾空并组织开展抢修加固,防范倒塌等事故发生。

(三)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自建房建设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规划批准的改扩建、搭建等违法行为;加强装饰装修行为,严禁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加强鉴定机构的监管,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对涉及用地、立项、规划、消防、经营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快信息化系统应用。集体土地房屋要充分应用农房“浙建事”全生命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在排查整治中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相关房屋的摸底信息、安全鉴定及解危治理情况,及时掌握自建房底数分布、土地转性、用途变更以及改扩建等关键信息,巩固和提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5月底前,农房“浙建事”系统建房审批和危房管理应用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充分应用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城镇房屋基础信息库,统筹抓好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形成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从发现到销号的工作闭环,并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解危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五)完善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房屋日常监测、房屋安全预警等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全覆盖巡查以及部门间数据共享,多渠道获取危房信息,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乡村属地责任、农户及业主主体责任,做到“发现一栋(户)、改造一栋(户),实现动态清零”。

(六)强化结果信息报送。要及时统计汇总排查整治结果和工作信息,及时向市专班反馈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逐级报送。排查整治汇总表(附表3)以村为单位,经村书记、联村(社)干部签字后报送乡政府;乡政府形成排查报告和汇总表(附表4),经乡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每周五17:00前上报市专班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乡建站、资规所、农办、派出所、应急管理站、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中队、联村干部等部门及人员组成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简称“乡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查危排危除危各项工作。各行政村要立即行动起来,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持。乡政府邀请建设部门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服务。各村建立由联村干部+村书记+其他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排查整治。

(三)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合理保障农民建房规划空间,统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优先为危房改造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结合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一户多宅”整治等,积极推进村庄、特别是无历史文化和传统村落保护价值的老旧房屋连片改造,彻底消除农房安全隐患。排查专业技术人员及房屋鉴定经费由乡政府筹集,房屋修缮经费家户自筹,危房拆除经费村集体统筹。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要坚持典型示范,组织对隐患特别集中的片区、特别典型的案例进行集中整治,打好百日攻坚战役,做好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攻坚整治的良好氛围。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2

按照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局上下要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全旗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全旗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

(一)突出重点,排查隐患(自通知之日起至20xx年5月底)

结合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验,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区域为单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区域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排查本着“先难后易、先大后小”的原则,从房屋的土地、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方面的情况逐一进行排查研判并填写排查台账。

排查对象和范围:一是对农村牧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是养老互助幸福院、养老院住房,农村牧区、乡镇经营性房屋,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卫生所等在用房屋;二是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和居民住房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边村的经营性房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业圈、企业周边等“三合一”(即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九小场所”(即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三是对城镇违规装修的.房。

排查重点:对上述三类重点排查对象要进行全覆盖排查,一是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履行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投入使用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主体责任行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排查;二是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作经(出租)、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房屋以及农村牧区养老互助幸福院进行逐项目全覆盖反复排查、专业鉴定。

对排查对象重点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

(二)分类施策,集中整治(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

对经排查出存在土地使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未批先建、未按照审批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问题,逐一建立整治台账,严格督导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改,跟踪销号,整改一户、销号一户、闭环管理,彻底整改到位。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20xx年7月30日前,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完成三类排查重点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2、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全旗所有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措施:一是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恢复建设。二是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存在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依法依规联合惩治。

(三)总结经验,建章立制(20xx年10月1日至12月底)

一是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系统化信息化台帐;二是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责任意识,对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房屋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防止私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全面提升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等房屋管理水平,常态化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体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坚决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以及评估鉴定机构责任。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确保鉴定机构合法、鉴定过程规范、鉴定结果真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强化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及生产经营主体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动性和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建立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各类信访舆情,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问责问效。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在全局范围内公开通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排查整治,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实实在在查问题、除隐患、防事故。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夯实巩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查漏补缺、管控风险、推进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排查房屋。

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及已管控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地毯式”全覆盖逐户实地核实,做到不漏一栋。以系统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各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自建房以及已管控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逐一核实,重点核查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危房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整治措施是否落实、上传照片是否属实、鉴定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时间节点。

加快推进工程措施治理进度,确保9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危房整治任务。全覆盖核实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中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县(市、区)全覆盖督查。我区要严格落实“发现即管控”机制,对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户、管控一户,确保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已管控的自建房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人员返迁、违规经营和排查整治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法规内容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行业主管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加强自建房“回头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狠抓重点防控。各街道(乡镇)要紧盯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尚未完成改造的危房、腾空防控危房等薄弱环节,发动基层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台风汛期防治预警,加快推进危房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持续抓好自建房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4

为深刻吸取居民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根据《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xx〕8号)和《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安委〔20xx〕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发动力量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确保全面摸清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底数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风险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多发势头。

二、组织机构

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解决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治理行动中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等相关事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镇直单位负责人、镇二层机构负责人、包村组长及包村组成员、各村支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311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莲塘镇统战委员、副镇长石磊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担任,领导小组主任、副主任负责统筹排查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成员由马旺荣、曾燕归、白卉负责;镇直各单位负责各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村支书负责辖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包村组长及包村成员负责负责协助所报包村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镇二层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业务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本方案除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外,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向组长提出更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是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自建房,包含临时性自建房、无相关审批手续的自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并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房屋列入本次排查登记范围。重点治理具有生产、经营、和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自建房,具备下列7类情形的风险隐患问题:

(一)临时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的。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自建房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五)在自建房外窗及疏散走道内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

(六)租住类自建房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七)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l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各村及各部门可结合地方规定和火灾特点,细化和拓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提请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分级整改工作责任,督促各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对存在问题不属7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督办。对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整改,督办。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改,督办。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4月至7月底)

1.各村要结合辖区实际,找准突出风险问题,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发动各级各部门开展攻坚行动。

在20xx年4月20日前,各村委会要充分整合基层力量,向社会发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建建筑,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各村于20xx年5月10日前上报一批火灾隐患突出、重大风险集中的自建房集中区域。

2.20xx年4月30日前,由各村作为排查工作首责单位,以村民委员会划分片区集中开展排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比照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村干部、包村组成员、社区工作者、村屯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对纳入排查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含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经营性自建房、居民住宅和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

3.各村要以村屯、片区为单位,在前期居民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民宿及其他经营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于20xx年7月31日前,各村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摸底情况应经镇、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实名制隐患清单》(附件3)最后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村委会在排查摸底时发现自建房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确保消防安全。

5.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对居民开展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刊播警示案例,发送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定期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开展针对性应急疏散演练,走街串巷宣传安全知识,发放居民自建房安全宣传单,不断普及自建房居民、经营户自防自救能力。

(二)攻坚整改阶段(20xx年7月底至20xx年8月底)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村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攻坚整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中,经营性自建房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攻坚整改,纯居民住宅由和村(居)委会负责开展攻坚整改,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主要组织落实、宣传教育、举报奖励、排查查处以及验收等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2.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村宅基地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镇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规划建设、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3.镇综治办:负责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纳入平安八步建设重点工作、纳入考核,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督导。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基层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网格员综治系统录入督导通报和消防安全培训。

4.镇宣传办:负责协助加强整治工作正面宣传、舆论引导,防止发生负面舆情事件。

5.莲塘派出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内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为;主要负责出租屋的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整治旅馆、饭店、娱乐场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存在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6.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城建):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合施工手续办理工作,提示引导居民规范自建房建设工作。

7.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国土):作为计划建设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建设验收审批的归口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第55号)开展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后管理工作,指导自建房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

8.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审批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莲塘镇辖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自建房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负责指导自建房内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违章充气、储存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指导属地做好消防水源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法行为。

9.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管理的查处工作。

10.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时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提醒,依法查处自建房内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提醒自建房用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对自建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罐排查整治。

11.莲塘中心学校:负责自建用作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xx〕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12.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消防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将自建房火灾风险提示纳入村规民约内容。负责自建房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3.镇财务室:负责研究做好综合治理相关资金保障措施,督促指导整治资金落实。

14.莲塘卫生院:负责本卫生院医疗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镇卫生院的整治工作。

15.镇文化站: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以及自建房用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督促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乡村旅游、休闲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7.莲塘司法所: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8.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负责依托农村环境整治,统筹开展农村道路、可燃垃圾等清理整治,协助解决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消防道路水源、消防队站建设。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以及自建房用干销售农作物种子、农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汇总分析阶段(20xx年8月底至9月底)

各村、各部门要根据本地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对排查来的自建房进行“高、中、低”风险等级划分,及时梳理汇总,深入开展研判分析,制定风险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并于20xx年9月22日前形成报告呈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导巩固阶段(20xx年9月底至10月底)

镇纪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村委会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摸底统计、排查整治、宣传发动、通告发布等情况,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巩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部门、村或个人,将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区域,属地村委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五)总结考评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

各村、各部门要弘扬真抓实干的作风,认真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总结,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自建房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六)压茬拓展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总体部署和年度整治任务进度安排,深入推进居民住宅自建房排查治理,整治7类重点情形以外的非重点情形问题,推动其他风险隐患基本完成整改,并纳入网格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宣传引导,强化监管,堵住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常态化监管漏洞。

五、整治任务

(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和隐患清单,认真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安全疏散不畅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督促居民提升“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我管理能力。

镇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监管,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于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自建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要采取清理、搬高措施。

(二)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执法队)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城市背街小巷整治改造等工作。

在自建房集中区域,按要求增设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池,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组织沿街商铺、出租房等经营性场所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积极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按计划、按时间推进。

镇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分管消防救援、自建房监管等职能部门要研究自建房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预警、火灾自动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等技术。

镇人民政府选择1个试点,将技术转化为现实应用进行先行先试。督促各村、场所按照规定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完整好用。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简易喷淋、消防软管卷盘、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按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三)严禁违规搭建设置障碍物。督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验收要求,建设、管理、修缮建(构)筑物,严禁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

(四)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对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的要求一是督促好经营性自建房与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对分隔确有困难的,严控住宿人员和易燃可燃物数量,要加配相应的消防设施。二是严禁在经营、加工或储存区域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三是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井壁上用于检修防火门要保持关闭。四是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停放区域与其他区域要落实防火分隔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督促经营性自建房设置不经过经营区域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应设置逃生软梯、爬梯等独立辅助疏散设施。直通屋面、地面的安全出口、疏散逃生通道及辅助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易燃可燃物。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铁桩、石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或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盗网应设置易于开启的辅助逃生设施。

(六)强化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督促各单位场所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督促经营性场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督促商住场所、小经营等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应使用穿金属管或阴燃套管敷设,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申线或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电动自行车应设置集中专用场所,严禁“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

冬春季节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暖扇等设备取暖时,严禁外物覆盖或烘烤衣物、食品,离开时及时关闭气源、电源;在祭祀、祭祖点香烧腊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日香炉等不应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非限制区域焚烧秸秆、燃放烟花应设置安全隔离带、远离可燃物。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各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按照7类重点风险隐患情形制作图文并茂的培训课件,分类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知识培训。要组织专门培训开展实地指导,开展现场教学和示范式检查,讲清楚排查整治的重点和程序,培训一批基层火灾防控工作的“明白人”。

各村委会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活动;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宣讲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通告,倡导邻里相互进行安全提醒,全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要持续推进“守望乡村”消防宣传标准化建设,在乡村旅游重点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消防安全宣传示范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守望乡村”消防公益行动。

镇宣传办要广泛组织网格员结合日常排查整治工作上门开展防火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在各类媒体上对消防违法行为、案例进行曝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形成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压力。

(八)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各村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学习训练,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动,完善基层灭火力量体系;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做到闻警出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快基层消防工作力量建设。我镇要积极推进在村成立消防工作室,支持采取事业编制人员定岗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备相应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业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建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检查、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等“一队多能”的基层消防工作力量;鼓励依法授权或委托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镇消防执法工作;注重发挥合同制消防员、综治网格员的辅助作用,逐步形成专群结合、多元推进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认真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逐级压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挂图式推进。

要全力抓好“小火亡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同时,各村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召开部署会议,部署本地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和火灾防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合力。

镇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重点行业部门督导检查,督促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健全部门联合检查与执法衔接机制,对职责交叉、联系紧密的领域,强化协同治理。

(三)严格督导问责。镇纪委要定期对“小火亡人”多发区域或场所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5

为扎实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各村(社)委员会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着力巩固提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城乡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三次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托统一部署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幢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及时归集录入系统。

2、排查内容。各村(社)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摸清三类清单,即自建房房屋结构安全性清单(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自建房经营使用安全性清单(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自建房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清单(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3、排查方式。要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部门和各村(社)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调查系统数据采集录入,逐一归集自建房及其他房屋信息。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性、经营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三类问题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幢(户)、销号一幢(户)。

2、实施分类整治。各村(社)要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农村房屋,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比较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城镇自建房,要第一时间“安全围护”,并根据鉴定结论,及时开展解危工作;对存在经营使用安全性问题的自建房,要对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开展消防、燃气等相关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加强出租人员登记监管;对存在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的自建房,要及时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做好查处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相关站办、各村(社)要严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部纳入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其他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面纳入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房“浙建事”),实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控。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多渠道畅通自查自报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上报村(社区)。各村(社)要落实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利用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整治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举报、核查、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充分发动群众提供隐患线索,逐一核查、销号管理。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可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社会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数字赋能。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积极参与做好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迭代升级,建立一户(幢)一码、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房屋建筑从审批到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加快推进“浙里建”和农房“浙建事”的贯通运行,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守牢我县房屋安全底线。

5、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镇级有关部门和村(社)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保险+服务”等制度。

三、进度安排

(一)开展“百日行动”。至20xx年9月底,我镇集中开展城乡自建房“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充分利用调查系统,重点排查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基本情况。7月底前完成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排查,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排查,9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面管控,确保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整治。一是集中排查(至20xx年12月底)。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20xx年11月底前完成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三类重点自建房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力争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城乡自建房和其他房屋的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各村(社)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二是集中整治(至20xx年6月底)。各村(社)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20xx年5月底前完成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三类重点自建房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并同步建立全镇房屋安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新增危房,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坚持镇统筹、各村(社)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加快制定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排查,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明确承担自建房全周期管理职能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压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支撑保障。要组建镇级专家组,推进“千名专家、万名工匠”行动,各村(社)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机制,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建立大学生志愿者队伍,充分动员暑期返盐的高校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充实排查力量。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排查工作准确度、全面性进行评估,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并给予经费保障。各村(社)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督查整改,推动纳入镇委、镇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和相关普法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6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政办发明电〔20xx〕15号,详见附件1)精神,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落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府办发明电〔20xx〕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工作部署,现就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配合做好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整治包片督导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市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整治工作专班及市场监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将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依法开展复查工作,并填写《复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牵头部门:信用监管处,配合部门:各区局)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部门:食品流通处,配合部门:食品生产处、餐饮处、执法协调处、执法支队,各区局)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质量监督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依职责落实,各区局配合,由认证检测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科信处、自贸区局、火炬处)

(四)配合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实施方案》的分工,按照《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包片督导工作方案》(详见附件5)要求,督查指导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工作由注册审批处牵头负责任务布置,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具体督导任务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由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执法协调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区局参照市局模式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在各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紧密配合住房、执法、资源规划等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涉及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建立复查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房屋整治办的沟通、协调,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应及时将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房屋整治办。

(四)强化工作推进。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根据职责于20xx年7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25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及《复查情况统计表》。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我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7

为全面消除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利用3年时间,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动态巡查制度和农村房屋管理机制。6个月内(即20xx年1月—6月)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3年内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对本辖内所有房屋按照自建和非自建2种类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排查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使用废弃的临时施工设施作为生产和居住场所;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位于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及低洼地带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易发地质灾害的房屋;位于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用于经营和租赁的自建房屋。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20xx年6月底前建立整治台账,同时依托国家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我乡农村房屋数据信息库。

(二)整治销号。按照行业负责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全面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使用人或拥有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私自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房屋,要边查边改,在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前,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整改,排除隐患。工作人员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销号。

三、工作步骤

(一)安全排查及重点排查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各村委会在20xx年全乡农村住房安全工作“回头看”、农村住房安全和视觉贫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群众住房安全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前期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重点摸排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内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河道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的房屋等,其中:农户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于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安全信息上传,其它房屋信息上传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

(二)全面排查及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20xx年6月)。以农村住房为单位,对农村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中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查清受地质灾害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冲刺清零,对已改造或原住房安全的农房,以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并结合房屋最新状态进行判断,对排查出的危房建立详细的整治台账。同时,根据既定的'重点整治台账逐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县住建局督促指导乡镇进行验收销号。对拒不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应勒令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置。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7月—20xx年6月)。按照既定的全面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计划,按照“谁拥有(使用)谁整治、谁主管谁督促”原则,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与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相结合全面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屋(公用建筑)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整治,由县住建局会同乡政府进行验收。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80%;到20xx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乡政府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深刻认识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靠实部门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相关站所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督查指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同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村级管理人员及村级农房安全质量巡查员;对排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落实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强化服务保障。要全面做好全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让房屋所有者了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夯实巩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查漏补缺、管控风险、推进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排查房屋。

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及已管控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地毯式”全覆盖逐户实地核实,做到不漏一栋。以系统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各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自建房以及已管控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逐一核实,重点核查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危房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整治措施是否落实、上传照片是否属实、鉴定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时间节点。

加快推进工程措施治理进度,确保9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危房整治任务。全覆盖核实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中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县(市、区)全覆盖督查。我区要严格落实“发现即管控”机制,对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户、管控一户,确保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已管控的自建房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人员返迁、违规经营和排查整治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法规内容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行业主管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加强自建房“回头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狠抓重点防控。各街道(乡镇)要紧盯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尚未完成改造的危房、腾空防控危房等薄弱环节,发动基层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台风汛期防治预警,加快推进危房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持续抓好自建房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9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垫江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全国全市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当前自建房安全的.严峻形势,在前期全县各镇街全面排查自建房信息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垫江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71号)精神实施。

二、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四、排查整治范围

学校、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实施步骤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

(二)乡镇(街道)初步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档案。

(三)县级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同步核查、抽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

(六)隐患处置整治。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七)县级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乡镇(街道)“百日行动”各项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10

为全面消除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利用3年时间,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动态巡查制度和农村房屋管理机制。6个月内(即20xx年1月—6月)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3年内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对本辖内所有房屋按照自建和非自建2种类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排查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使用废弃的临时施工设施作为生产和居住场所;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位于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及低洼地带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易发地质灾害的房屋;位于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用于经营和租赁的自建房屋。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20xx年6月底前建立整治台账,同时依托国家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我乡农村房屋数据信息库。

(二)整治销号。按照行业负责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全面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使用人或拥有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私自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房屋,要边查边改,在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前,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整改,排除隐患。工作人员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销号。

三、工作步骤

(一)安全排查及重点排查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各村委会在20xx年全乡农村住房安全工作“回头看”、农村住房安全和视觉贫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群众住房安全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前期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重点摸排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内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河道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的房屋等,其中:农户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于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安全信息上传,其它房屋信息上传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

(二)全面排查及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20xx年6月)。以农村住房为单位,对农村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中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查清受地质灾害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冲刺清零,对已改造或原住房安全的农房,以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并结合房屋最新状态进行判断,对排查出的危房建立详细的整治台账。同时,根据既定的重点整治台账逐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县住建局督促指导乡镇进行验收销号。对拒不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应勒令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置。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7月—20xx年6月)。按照既定的全面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计划,按照“谁拥有(使用)谁整治、谁主管谁督促”原则,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与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相结合全面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屋(公用建筑)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整治,由县住建局会同乡政府进行验收。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80%;到20xx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乡政府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深刻认识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靠实部门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相关站所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督查指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同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村级管理人员及村级农房安全质量巡查员;对排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落实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强化服务保障。要全面做好全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让房屋所有者了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11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 篇12

为深刻吸取居民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根据《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2〕8号)和《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安委〔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发动力量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确保全面摸清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底数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风险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多发势头。

二、组织机构

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解决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治理行动中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等相关事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镇直单位负责人、镇二层机构负责人、包村组长及包村组成员、各村支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311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莲塘镇统战委员、副镇长石磊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担任,领导小组主任、副主任负责统筹排查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成员由马旺荣、曾燕归、白卉负责;镇直各单位负责各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村支书负责辖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包村组长及包村成员负责负责协助所报包村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镇二层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业务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本方案除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外,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向组长提出更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是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自建房,包含临时性自建房、无相关审批手续的自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并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房屋列入本次排查登记范围。重点治理具有生产、经营、和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自建房,具备下列7类情形的风险隐患问题:

(一)临时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的。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自建房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五)在自建房外窗及疏散走道内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

(六)租住类自建房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七)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l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各村及各部门可结合地方规定和火灾特点,细化和拓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提请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分级整改工作责任,督促各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对存在问题不属7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督办。对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整改,督办。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改,督办。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4月至7月底)

1.各村要结合辖区实际,找准突出风险问题,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发动各级各部门开展攻坚行动。

在2022年4月20日前,各村委会要充分整合基层力量,向社会发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建建筑,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各村于2022年5月10日前上报一批火灾隐患突出、重大风险集中的自建房集中区域。

2.2022年4月30日前,由各村作为排查工作首责单位,以村民委员会划分片区集中开展排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比照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村干部、包村组成员、社区工作者、村屯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对纳入排查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含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经营性自建房、居民住宅和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

3.各村要以村屯、片区为单位,在前期居民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民宿及其他经营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于2022年7月31日前,各村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摸底情况应经镇、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实名制隐患清单》(附件3)最后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村委会在排查摸底时发现自建房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确保消防安全。

5.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对居民开展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刊播警示案例,发送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定期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开展针对性应急疏散演练,走街串巷宣传安全知识,发放居民自建房安全宣传单,不断普及自建房居民、经营户自防自救能力。

(二)攻坚整改阶段(2022年7月底至2022年8月底)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村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攻坚整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中,经营性自建房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攻坚整改,纯居民住宅由和村(居)委会负责开展攻坚整改,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主要组织落实、宣传教育、举报奖励、排查查处以及验收等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2.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村宅基地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镇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规划建设、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3.镇综治办:负责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纳入平安八步建设重点工作、纳入考核,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督导。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基层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网格员综治系统录入督导通报和消防安全培训。

4.镇宣传办:负责协助加强整治工作正面宣传、舆论引导,防止发生负面舆情事件。

5.莲塘派出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内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为;主要负责出租屋的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整治旅馆、饭店、娱乐场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存在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6.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城建):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合施工手续办理工作,提示引导居民规范自建房建设工作。

7.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国土):作为计划建设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建设验收审批的归口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第55号)开展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后管理工作,指导自建房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

8.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审批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莲塘镇辖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自建房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负责指导自建房内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违章充气、储存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指导属地做好消防水源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法行为。

9.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管理的查处工作。

10.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时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提醒,依法查处自建房内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提醒自建房用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对自建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罐排查整治。

11.莲塘中心学校:负责自建用作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12.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消防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将自建房火灾风险提示纳入村规民约内容。负责自建房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3.镇财务室:负责研究做好综合治理相关资金保障措施,督促指导整治资金落实。

14.莲塘卫生院:负责本卫生院医疗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镇卫生院的整治工作。

15.镇文化站: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以及自建房用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督促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乡村旅游、休闲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7.莲塘司法所: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8.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负责依托农村环境整治,统筹开展农村道路、可燃垃圾等清理整治,协助解决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消防道路水源、消防队站建设。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以及自建房用干销售农作物种子、农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汇总分析阶段(2022年8月底至9月底)

各村、各部门要根据本地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对排查来的自建房进行“高、中、低”风险等级划分,及时梳理汇总,深入开展研判分析,制定风险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并于2022年9月22日前形成报告呈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导巩固阶段(2022年9月底至10月底)

镇纪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村委会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摸底统计、排查整治、宣传发动、通告发布等情况,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巩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部门、村或个人,将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区域,属地村委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五)总结考评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

各村、各部门要弘扬真抓实干的作风,认真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总结,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自建房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六)压茬拓展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总体部署和年度整治任务进度安排,深入推进居民住宅自建房排查治理,整治7类重点情形以外的非重点情形问题,推动其他风险隐患基本完成整改,并纳入网格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宣传引导,强化监管,堵住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常态化监管漏洞。

五、整治任务

(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和隐患清单,认真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安全疏散不畅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督促居民提升“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我管理能力。

镇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监管,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于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自建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要采取清理、搬高措施。

(二)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执法队)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城市背街小巷整治改造等工作。

在自建房集中区域,按要求增设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池,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组织沿街商铺、出租房等经营性场所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积极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按计划、按时间推进。

镇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分管消防救援、自建房监管等职能部门要研究自建房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预警、火灾自动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等技术。

镇人民政府选择1个试点,将技术转化为现实应用进行先行先试。督促各村、场所按照规定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完整好用。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简易喷淋、消防软管卷盘、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按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三)严禁违规搭建设置障碍物。督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验收要求,建设、管理、修缮建(构)筑物,严禁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

(四)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对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的要求一是督促好经营性自建房与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对分隔确有困难的,严控住宿人员和易燃可燃物数量,要加配相应的消防设施。二是严禁在经营、加工或储存区域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三是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井壁上用于检修防火门要保持关闭。四是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停放区域与其他区域要落实防火分隔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督促经营性自建房设置不经过经营区域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应设置逃生软梯、爬梯等独立辅助疏散设施。直通屋面、地面的安全出口、疏散逃生通道及辅助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易燃可燃物。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铁桩、石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或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盗网应设置易于开启的辅助逃生设施。

(六)强化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督促各单位场所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督促经营性场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督促商住场所、小经营等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应使用穿金属管或阴燃套管敷设,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申线或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电动自行车应设置集中专用场所,严禁“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

冬春季节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暖扇等设备取暖时,严禁外物覆盖或烘烤衣物、食品,离开时及时关闭气源、电源;在祭祀、祭祖点香烧腊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日香炉等不应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非限制区域焚烧秸秆、燃放烟花应设置安全隔离带、远离可燃物。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各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按照7类重点风险隐患情形制作图文并茂的培训课件,分类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知识培训。要组织专门培训开展实地指导,开展现场教学和示范式检查,讲清楚排查整治的重点和程序,培训一批基层火灾防控工作的“明白人”。

各村委会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活动;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宣讲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通告,倡导邻里相互进行安全提醒,全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要持续推进“守望乡村”消防宣传标准化建设,在乡村旅游重点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消防安全宣传示范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守望乡村”消防公益行动。

镇宣传办要广泛组织网格员结合日常排查整治工作上门开展防火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在各类媒体上对消防违法行为、案例进行曝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形成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压力。

(八)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各村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学习训练,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动,完善基层灭火力量体系;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做到闻警出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快基层消防工作力量建设。我镇要积极推进在村成立消防工作室,支持采取事业编制人员定岗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备相应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业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建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检查、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等“一队多能”的基层消防工作力量;鼓励依法授权或委托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镇消防执法工作;注重发挥合同制消防员、综治网格员的辅助作用,逐步形成专群结合、多元推进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认真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逐级压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挂图式推进。

要全力抓好“小火亡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同时,各村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召开部署会议,部署本地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和火灾防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合力。

镇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重点行业部门督导检查,督促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健全部门联合检查与执法衔接机制,对职责交叉、联系紧密的领域,强化协同治理。

(三)严格督导问责。镇纪委要定期对“小火亡人”多发区域或场所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