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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申请书

2025/02/26申请书

爱习作提供的土地承包申请书(精选8篇),经过用心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1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业社意见: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xx村争执xx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xx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见利忘义,在xx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曾经争议"xx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xx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xx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xx岭"山林权属纠纷,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

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xx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xx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xx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

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xx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

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

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

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xxx,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xx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

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xx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㈠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xx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xx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xx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xx岭林地,并未涉及xx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

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

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

第三、原xx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xx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㈡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xx县xxx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xx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xxx、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

㈠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保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0126、0216号),证实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所有。

3、原xx地区山纠办《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文件第4点规定:"xx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所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20xx年《吉水县人民政府和xx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代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xx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所有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xx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人先后将滑(挖)泥坑范围的水田、塔下至凉亭的旱地、果园承包给本村人和外地人经营管理,承包人还在滑泥坑先后搭有两处茅棚(地形图标有此地物标),其中还发生承包人(为刘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实存在。20xx年由于果园经营管理不善以致果树衰败,申请人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本村陈树华退耕造湿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树苗还遭被申请人拔除过),现所造湿地松林长势良好。主要经管事实有:

1、20xx年申请人村民曹汉斌在滑泥坑开垦耕作。

2、20xx年水田乡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xx岭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xx岭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县农民刘江保、刘毛女父女来塔下、xx岭滑泥坑耕作,还建了茅棚。耕作地点为现被申请人xxx村制造种晚稻假象处,之后申请人村民陈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芜。

4、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五小组在xx岭凉亭山脚下靠江边建有砖厂(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且原地区山纠办《补充通知》第5点已明确)。

5、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四小组在塔下建有砖窑,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烧窑(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6、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旱地收归集体栽果树,砖窑租金也收归村委会收取(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7、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忠元、陈丁根、陈吝老、陈秋仔承包果树园。

8、20xx年我县八都村民黄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树园旱地(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10、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将仔、陈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11、20xx年至20xx年我县水田乡西流村村名黄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树。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会派村民陈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xx岭、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间,陈青根在房子西边开挖了鱼塘,并在鱼塘养鱼、养鸭。

13、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xx岭、滑泥坑承包给陈树华造林(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原xx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及所附根据和吉地山纠办[20xx]12号《补充通知》的内容表述,结合申请人权属证据及经营事实依据,依照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xx]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无端挑起的土地争议是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的,敬请xx市人民政府依法将现争议土地裁决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3

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20xx]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申请时间___年__月__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xx村争执xx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xx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见利忘义,在xx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曾经争议"xx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xx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xx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xx岭"山林权属纠纷,原xx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

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xx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xx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xx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

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xx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

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

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

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xxx,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xx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

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xx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㈠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xx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xx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xx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xx岭林地,并未涉及xx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

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

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

第三、原xx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xx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㈡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xx县xxx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xx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xxx、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

㈠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保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0126、0216号),证实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所有。

3、原xx地区山纠办《关于xx县xxx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xx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文件第4点规定:"xx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所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20xx年《吉水县人民政府和xx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代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xx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所有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xx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人先后将滑(挖)泥坑范围的水田、塔下至凉亭的旱地、果园承包给本村人和外地人经营管理,承包人还在滑泥坑先后搭有两处茅棚(地形图标有此地物标),其中还发生承包人(为刘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实存在。20xx年由于果园经营管理不善以致果树衰败,申请人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本村陈树华退耕造湿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树苗还遭被申请人拔除过),现所造湿地松林长势良好。主要经管事实有:

1、20xx年申请人村民曹汉斌在滑泥坑开垦耕作。

2、20xx年水田乡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xx岭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xx岭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县农民刘江保、刘毛女父女来塔下、xx岭滑泥坑耕作,还建了茅棚。耕作地点为现被申请人xxx村制造种晚稻假象处,之后申请人村民陈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芜。

4、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五小组在xx岭凉亭山脚下靠江边建有砖厂(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且原地区山纠办《补充通知》第5点已明确)。

5、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四小组在塔下建有砖窑,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烧窑(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6、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旱地收归集体栽果树,砖窑租金也收归村委会收取(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7、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忠元、陈丁根、陈吝老、陈秋仔承包果树园。

8、20xx年我县八都村民黄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树园旱地(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10、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将仔、陈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11、20xx年至20xx年我县水田乡西流村村名黄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树。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会派村民陈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xx岭、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间,陈青根在房子西边开挖了鱼塘,并在鱼塘养鱼、养鸭。

13、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xx岭、滑泥坑承包给陈树华造林(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原xx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及所附根据和吉地山纠办[20xx]12号《补充通知》的内容表述,结合申请人权属证据及经营事实依据,依照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xx]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xx县福民乡xxx村无端挑起的土地争议是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的,敬请xx市人民政府依法将现争议土地裁决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______坐落(四至)______地块数(块)______面积(亩)______质量等级______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

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__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___。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6

________县________镇农业社:

申请人因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号,户主为;共有人为,共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亩(其中田亩,土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流转价格为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业社意见: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7

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通过竞牌方式获得(地址)土地**亩,于*年**月**日付清了全部土地费用共**元。同时办理取得了房屋规划许可证。

现申请办理国土使用权证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承包申请书 篇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户主)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非户主作代表人时,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或: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家庭住址,编码,联系电话。

(以个人名义申请时使用)

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群体纠纷案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并获得其他申请人特别授权,最多不超过3人)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个人时使用。诉农户时,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被申请人单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

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视其行为时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发包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第三人为农户的',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或:第三人单位名,住所地址,编码(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一、_____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市农村土地承包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